严格落实现行法规比修订法律更重要 |
| http://www.aqsc.cn 2010-03-05 14:16:13 中国安全生产网 |
正所谓,不知者无畏。职业病这种不流血的渐进式伤亡引不起人们的关注才是职业病防治法落不到实处的根本原因。而《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该法的宣传主体是基层政府部门。基层政府为何不加大宣传力度?因为,科学发展观还没有深入公务员心中,它只留在口中。 退一步说,就是现在的法律不修改,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也可诊断职业病早在2003年卫生部就有文件规定(附A),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为何不执行? 再退一步说,“开胸验肺”发生后,人们都说和职业病有关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应该修订,可有几人知道, 两个部门规章在早在几年前就已下发修订稿(附B、C),卫生部为何至今仍不讨论通过。你不通过也就罢了,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竟说他没听说该办法会修订(附D),这是为什么? 话说到此, 众坛友们仍坚持破解职业病诊断难唯有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吗??? 附A: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pw10402/200804/17044.htm 第二(五)条。 B: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5853/200804/17064.htm C: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5853/200804/17078.htm D: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09-07/30/content_389942.htm 《职业病防治法》当中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 可国务院下发的文件中规定把本应卫生部门负责的部分职能划归安全部门。《立法法》早有规定,当法规和法律相抵触是,以法律为准。 现在是什么局面?依文件卫生部门没有工作现场管理权,依文件安全部门虽有现场管理权,但没有法律支撑。安监总局虽有这方面的部门法令,但它和法律不一致,以谁为准? 目前之现状,只能让法律向现行的部门靠拢?? 将于七月一日起实旆的《侵权责任法》(附A)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条该进行具体细化了。 附A: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B: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9003.htm “开胸验肺”发生后,人们大都认为是法律的过错,而我并不这样认为。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让2002年的法律适用于现在的股份制企业,这不现实。 事实上,六年前的卫法监发[2003]350号(注A)第二(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可是身为人口第一大省的河南职业病诊断机构为何不执行?卫生执法部门为何也起不到监督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卫生部给黑龙江省卫生厅的批复(注B适用全国)再次重申:“凡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以及没有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导致当事人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可以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机构(包括卫生监督机构和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和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愿每个读者都是此文的宣传使者……为众多接触粉尘的劳动者健康及其家庭幸福尽一点力量。文中所提《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注C )它是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都执行的规定 注A: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pw10402/200804/17044.htm 注B: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pw10611/200804/18279.htm 注C: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6/200804/29488.htm 《职业病防治法》的确需要修订。但是,比这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加大宣传该法的力度。没有用人单位的配合,劳动者是可以依文件规定去诊断职业病的。基层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为何不执行?当然,诊断为职业病去认定工伤之时,必须S 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可就是这条规定也没有说除了劳动合同,其它材料就不行呀?(附A) 附A: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4/content_20280.htm 第五条 我们处理事情,得分轻重缓急。了解完和职业病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后,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落实现行的相关规定比修订法律更重要。不是吗?只要了解我国职业病现状的人们都知道,我国的职业病约九成是尘肺病。改革开放不久以后的1987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附A),23年前的国务院令现仍是有效的。为何我们身边的政企双方不执行? 我个人认为,我们应把目光更多的放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深入推进上。如不是有它的实施,很多规定我可能至死都不知。唯有更多的人们了解职业病的危害,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不如此,就是法律再健全,不执行也不是枉然吗? 退一步说,如果《职业病防治法》已经进入修订进程,那么执法主体必须明确下来。《职业病防治法》本没有“安全部门”,而国务院的规定却把本应卫生部门负责的部分职职划归安全部门(附B)。当法律和国务院规章相抵触时,以谁为准?其实这个问题几年前就已有答案了(附C)。国务院都...... 基政政府出现监管缺位不正常吗? 走进书店,每当看到法律单行本上的“最新版本”时,我就感叹不已。改革开放初期是“有法总比没法强”,现在的则是“修法时代。”一部《刑法》我们打了七个补丁,才追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职业病防治法》因为它们的使用多为劳苦大众。因他们知识有限,不了解职业病对自身的危害有多大。故这种修改进程慢了许多。值得庆幸的是,现在开始实行“开门立法”。很多法律、法规、在出台草案后,大都会征求意见。但是,据我所知这个人群还很少,最多的一部〈工伤保险条例〉也不足万人,这和数以亿计的网民比起来,太少了!!其他人都在干什么?走进任何一家网吧,你就会找到答案。我期盼安全网的坛友能多给人大和国务院提提建议(附D、E ) 附A: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9051.htm B: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5853/200804/17084.htm C :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D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node_1481.htm E: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yjzjxt/index.html 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意沟通信箱http://www.court.gov.cn/gzhd/mygtxx/,不知坛友们以前去没去过最高人民法院网。它以前的司法解释在其最下端是有“以正式文件为准。”而现在仍没有这种标注,这就是一种进步。 也许有人会说,在线通过网络给人大、国务院、法院提建议和意见,人家会认真对待吗?这点我无从验证。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本届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长很重视网络民意,这从他今年已是第二次和网民见面就可看出来,从春晚上大量植入的广告更可以看出来政府侧重于网民意见的事实。当首长都重视网络民意,其他人会忽视吗?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更多的人则可汇成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洪流。 (jiaqunying)关键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