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龙:我要继续呼吁修改安全生产法 |
| http://www.aqsc.cn 2010-03-08 12:13:49 中国安全生产报 |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靠法治推动,应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曾在去年“两会”上提交《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景龙,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夕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去年“两会”期间,徐景龙等31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建议国家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安监网络。该议案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号议案”。 去年10月底,徐景龙收到有关方面针对该议案作出的答复。答复称,当前通过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来解决与应对该议案所提出的问题。 对这个答复,徐景龙并不十分满意,因为“上述途径无法完全实现去年提出的一系列修改建议,更重要的是,不能使《安全生产法》走出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困局”。 “《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7年多了,许多条文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暴露出的一些缺陷制约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这部法律还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主体对象概念不清、法律保障措施缺乏、相关处罚措施过软等问题。”徐景龙解释。 他进一步举例说,《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因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后,若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要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实际上,对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来说,给予撤职处分毫无意义,而经济处罚的额度又未细化,就不利于妥善处理事故。 此外,《安全生产法》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利及责任,导致安监部门责任与权利不对等。比如,对于消防隐患的查处权归属,法律就没有明确,使安监部门在工作中常常遭遇尴尬。 “相比较而言,《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粗线条的‘软’法律,虽然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但缺乏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的强制手段,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依据不足,抓手不多。”徐景龙说,“仅靠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弥补漏洞,必须修法。” 虽然修改《安全生产法》目前尚未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对这项工作,徐景龙依然充满信心:“这是大势所趋,尤其在基层单位、执法一线呼声很高。我相信,今年‘两会’期间,一定还会有代表为此振臂高呼。” “安全为天,宁可经济发展慢一些,宁可其他法律的修订步伐慢一些,都不能让安全生产工作按兵不动,不能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上驻足不前。我将持续关注这一问题,并会在适当场合提出相关建议。”徐景龙说。 (本报记者 闫静 贾振)关键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