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旨在解决两个问题 |
| http://www.aqsc.cn 2010-03-10 14:36:43 人民网 |
3月10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主题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集体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局长窦树华出席集体采访并回答问题。 工人日报记者:我想问李飞副主任一个问题,刚才我们欣喜地注意到,您说要把民生立法作为重点关键,我想问一个涉及到亿万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的问题,最近我们《工人日报》在做报道当中发现,“两会”代表、委员频频呼吁尽快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我想问一下,这部法是否提上了修改的日程,修改的难点在哪里?
李飞:谢谢你的提问。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已经列入了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现在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做这项工作。职业病防治现在遇到的两个问题,一是它的组织建设还要进一步完善,二是防治的手段和措施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谢谢! 澳洲新快报记者:“开胸验肺”这样的事件是否推动了中国的立法进程? 李飞:刚才工人日报记者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也涉及到这个问题。对职业病的鉴定也要不断地完善,使得我们在一线工作受到环境危害的职工能够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政策保护。这在下一步,有些是通过制定法律作出规定,提出要求的,有些是要在具体的工作中,按照法律确定的原则具体落实的。上上下下都要抱着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既有法律规定,也有大的原则,这就要求政府和工作人员切实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使国家制定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真正变成实际可操作的、人民群众可以充分利用的法律体系和操作规范,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地解决。因此,我也呼吁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以这样的态度来严格执法,来对待我们所负责任的人民群众。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劳动合同法》是民生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项目,可是实施两年来,还有不少企业认为这部法的某些条文还是比较超前,比如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条文比较超前,对他们的负担比较重,与现在发展的进度不符合。请问我们对《劳动合同法》近期会有修改吗? 李飞:关于《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是否超前,存在不存在修改的可能性?《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对有关条文,不同方面有不同意见,是有争议的。劳动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下,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的印象,在制定这部法的时候,前年这也是一个热议的话题。恐怕这里面有一个理解的问题,非固定期限不是终身“铁饭碗”,它只是没有期限,但是也有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情况,这在法律中也写明白了。
不是说转为非固定期限的合同后,不管出现任何情况,都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这样的。只是对双方有了一个明确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企业,它的员工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多年,他对工作的熟练程度、对这个企业的忠实程度很好,这样的员工使用起来更好,总比一个来了以后技术熟练程度不高,还要从头学起要好。很多国家的大企业,实际上用的人就是这种已经在这里熟悉工作的,对这个企业的技术和工作程序非常了解的人。这样可以调动他的积极性,可以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来改进工作。雇主和职工之间共赢的局面对企业发展来说,会更有好处。当然,任何法律都要根据情况的变化,根据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修改,所以,今后全国人大的立法,除了立新法以外,也要不断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改。谢谢! 关键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