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公安部要求建立责任明确的校车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校车及驾驶人的备案制度。学校购置、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要向教育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齐相关证件、喷涂统一标识。各地纷纷采取措施,落实公安部要求的同时,因地制宜,加强校车管理。
►► 四川: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
为了加强校车管理,四川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强调,要强化学校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校车拥有者要为校车购买相应保险;校车驾驶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同类车辆驾驶经验,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学校临时租用接送学生的车辆,要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 >> 详细
►► 山东:严格校车驾驶人员准入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未满12分和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详细
►► 广西:严惩校车非法营运
广西省要求,将在掌握辖区非专用校车数量的基础上,及时发放非专用校车标牌,规范对非专用校车标牌的管理;校车所属学校、运输企业、挂靠企业,应抓好每天安全例检;针对校车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逾期未检、报废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予以整治和严厉打击。 >> 详细
►► 南宁市:建“校车档案”保护学生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从2008年8月起对全市中、小学校与幼儿园的自有校车或学校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进行了核对及登记工作,详细登记备案包括校车的运行时间、行驶线路和驾驶人信息在内的情况,做到逐校、逐车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填写《校车备案登记表》。 >> 详细
►► 成都市:校车必须配备随车管理员
成都市教育局强调,学校使用校车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个人机动车和临时“打野车”接送学生;学校和校车驾驶员需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各校校车必须配备随车管理员。有关部门将按照“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心理健康,具备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 详细
►► 拉萨市:进行统一标识发放行驶证

2009年3月24日,“拉萨市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召开。公安、教育、安监等多部门相关负责人紧紧围绕“学生接送安全”的问题,共同参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按国家校车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拉萨市中小学幼儿园不仅应喷刷统一的校车标识,也应办理专用的校车行驶证。 >> 详细
►► 聊城市:对承载学生出游的大中型车辆从严检查
目前,聊城市公安机关加强了路面执勤警力部署,特别对承载学生出游的大中型车辆从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消除,不消除不放行,对当场难以消除的,通知带队老师和校方联系转运,并给学生做好安全宣传和解释工作。 >> 详细
►► 河津市:公立校车超员两次校长免职
记者从河津市有关部门获悉,今后,凡公立学校校车超员一次的,副校长免职,两次的,校长免职。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排查工作中,将严格实行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校车整顿力度,确保安全无事故。 >> 详细
►► 随州市: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随州市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教育部门为校车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订《学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 >>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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