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赞成采用 执法适度
►► 搞好服务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网友杨生军:我们一手抓执法监管,一手抓为企业服务,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企业目前遇到困难,在执法监管服务方面,是应该拿出一些办法,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一定要坚持原则,执法适度,增加检查的频率,搞好隐患的督促整改,帮企业出主意,想办法解决实际问题,严防事故发生。
►► “三不罚”不会导致大量事故发生
网友刘其德:有人认为实施“三不罚”会助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导致大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三不罚”的实施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并不是说违法行为一概不罚;其次,很多地方在实施“三不罚”的同时,都建立健全了更加严密、更符合实际的监管措施。有的人还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多元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逐步增多,实施“三不罚”会导致民企更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但笔者认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对事不对人,安监部门并没有因为监管对象的不同,而在监管方面有所放松或缓和,该罚的照样罚,该关的照样关,并通过推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进行工艺改造、进行全员培训等措施,从根本上提升全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力争实现本质安全。
观点二:反对不罚 严肃执法
►► 不能让法律和权力“弹皮筋”
网友王东照:现代安全管理是提倡“人性化”,但绝不是“任性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任何情况下的违规、违章、违法行为都必须得到应有的处理、处罚。“三不罚”原则表面上看起来是安监部门的人性化管理,但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法律是什么?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实,如果安监部门借口帮助企业渡过经济危机特殊时期,而实行“三不罚”原则,那么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带头违法,权威性会大打折扣。
网友(222.92.106.* ):所谓“三不罚”原则,实际上,前两个已经是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执法原则,与国际金融危机没有关系,也与服务企业没关联,命题本身就不成立。第三个有悖法律规定和执法原则,属行政不作为,也不是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随意决定的,必须由立法机关依据合法程序来决定。再说,越是金融危机,越是要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才能保证企业安渡难关。放松安全监管,只会带来安全危机。
网友黄晓丰:我认为这只是一种造势的行为,是给外行人看的。真正的处罚与否,和是否首查、整改是否及时、是否造成后果没有多大关系,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的,就可以减免处罚。同时再考虑一下,当发生事故追究监管责任时,这“三不罚”是能起到保护作用呢,还是起到落井下石的作用呢?
►► 安监执法不能心慈手软
网友宋卫国:安全监管是保证安全生产主体进行标准作业的重要一环,安全监管的缺失或只监管不惩处,可能会导致安全生产主体产生侥幸心理。因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能实现高度的自律企业毕竟只是极少部分,如果没有了他律,安全监管缺失了,或者惩戒力度软弱,势必会导致许多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更加有肆无恐。所以,笔者认为,安全监管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重罚重惩。因为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网友崔汉朝:“三不罚”看似“人性化”的安全管理,其实,真正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仅靠“软手段”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在安全生产监管上,固然要从源头治理安全隐患。什么是源头?源头在哪里?不仅仅是施工现场的排查,更需要安全措施上的资金投入。比如在应急预案的措施方面,救援伤员的担架、物资、设备所需费用怎么解决?许多企业是不愿花这个钱的,安监部门的检查不会是不让企业投入安全资金吧?企业不投入,怎么办?“三不罚”能解决问题吗?显然不能,所以只有重拳出击,加大处罚力度。
网友汕尾安监:安全生产执法更应该体现“宽严相济”原则,而不是“三不罚”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是国家的大政方针,面对一些困难和特殊时期,不能动不动就要降低执法标准。对此,效果如何暂且不论。但对于一名基层安监执法人员而言,安全生产应该体现“严”字当头,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存在“罚不罚”的问题,而应该是企业“有没有违法”的问题,有违法行为我们必须从严治之,如果违法现象不消除,安全隐患不排除,出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谁之过?当然,我们的执法也应该达到“查一处,教育一片”的效果。对于一些经调查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我们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要求,减轻经济处罚。
网友孙锡云:我们一昧迁就企业,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对事故隐患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也是对法律的亵渎,越是经济的寒冬季节,越要加强安全管理,且要从严管理。
网友aqdyaqfz:不罚就是不作为。应继续贯彻“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好国家安监总局15号、16号令,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改变安监局在社会上“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的执法形象。
►► 服务企业不是降低处罚力度
网友王兴加:安监部门为企业服务不是降低处罚力度、不处罚违法行为,而应更多地开展真情服务,比如指导企业如何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或标准化建设,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安全技术、法律咨询等。
网友张松岩:在实施“三不罚”原则的同时,安监部门很有可能因为回避处罚行为,减少检查企业的次数和减小监管力度,成为“三不管”,容易导致事故发生。想要帮助企业,安监部门可以从服务方面入手,给企业想办法、出主意,用最快的速度和最经济可行的方法消除事故隐患,来保证企业平稳安全的渡过危机。
网友陶明好:对于困难企业,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予扶持,但安全工作绝不能讨价还价,没有随意让步的余地。安全无小事,是不能打折扣的。
►► 反对带着罚款任务下基层
网友许金德:安全生产“三不罚”原则,我基本上不赞同。但对企业的罚款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带着罚款任务下基层,拿着理论、书本检查,不起真正安全监督作用。
►► 重奖重罚管理模式效果好
网友赵志友:安全规章血写成。安全是最大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一次重大的事故可能导致一个企业倒闭,导致一个家庭的毁灭。“三不罚”原则,必将弱化监管者的责任心和职工的安全意识,给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笔者所在单位多年来采取的是重奖重罚管理模式,效果非常好,一是管理者和职工通过领取安全风险奖励金,提高了收入;二是企业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经济效益显著;三是职工安居乐业,企业和谐发展。
观点三:有合理处 不全适用
►► 对此原则不能全部认同
网友(60.172.207.*):对“三不罚”原则中“隐患及时整改不罚、改进过程中不罚”这两条我比较认同,但对“首查不罚”这条不能苟同。原因有二:一是“隐患及时整改不罚、改进过程中不罚”,这表明企业认识到安全隐患的危害性,正在整改完善中,这时对企业进行处罚于情于理都不合时宜;二是“首查不罚”给企业开了一个坏头,违规没什么大不了的,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日积月累,企业就会降低安全标准,小问题也会变为大隐患。所以,我认为首查不仅要罚,而且要重罚,让企业为初次违章付出高昂的成本,做到警钟长鸣,使企业今后不敢违章,不能违章。
网友朱松华: “三不罚”原则中“改进过程中不罚或未整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罚”中,如果虽是在整改过程中,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不予以处罚,就会给少数企业留下不及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借口,致使隐患治理工作迟迟不能到位;同时企业处于治理隐患的过程中,如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此外,“三不罚”原则中“未整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罚”本身就说明企业对隐患的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大家常说,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是思想上的麻痹,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企业遇到经济危机而放松安全标准、轻视人的生命。细节决定成败,安全生产稍一疏忽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 只适用于非人为责任事故
网友蔡景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任何情况下的违规、违章、违法行为都必须得到应有的处理、处罚。“三不罚”原则只能适用于非人为责任事故行为。
观点四:不降标准 区别对待
►► 可以不罚 但安全标准决不能降
网友杨华:需要提醒的是,在这样的“好心”下,一定不能忘了监管职责——可以不罚,但对企业的安全标准绝对不能降。越是在经济发展需求强烈的时期,安全生产越容易被轻视忽略。轻微违法无严重后果,可以不罚款,但绝对不能以“抓生产促发展”的借口不整改。虽然不罚,但安监执法人员绝对不能放松对这些小隐患的查处,否则“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网友朱有祥:我们在实际安全执法过程中,对于企业困难的理解程度也仅限于首先在保证绝对安全的条件下,可以最大程度实施人性化执法,如“三不罚”等原则,然而,如果影响到企业的安全,影响到职工的生命健康,再小的隐患也不能放过,处罚更不能放松。否则,吃一堑也不可能长一智,有句俗话说得好,“严是爱,松是害”,对于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处罚,实则是害了企业,早晚会酿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成了一句空话,其经济效益也更是无从谈起。
网友王子明:可以不罚,但要看清企业的态度。安全监管的目标是消除隐患,实现安全生产。只要企业认清了隐患的危害,能够积极进行整改,并采取了措施,或进行了适当的投资来保证在今后的生产中不再出现隐患,是完全可以不处罚的。但如果有些企业当面说一套,背后做一套,检查的人来了什么都好说,检查的人一走还是我行我素,这样的企业就要发现一次处罚一次,而且要加重处罚,让它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从而对安全工作产生敬畏。
►► 罚与不罚 设定标准区别对待
网友周晓虎:区别对待,该罚坚决罚,能当场改正,可以不罚。 首先,法律法规规定有的违法行为需要当场进行处罚,这时,执法人员不罚,自身就违法了;有的法律条文规定,对有的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这时,你硬要处罚,也属于违法。 其次,有时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消除隐患,这时,要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确保不发生问题,这就不适用“三不罚”。 再其次,对一时不能确定或吃不准的问题或隐患,也不能立即处罚,应该开个小会研究一下,形成统一意见再进行处罚。
网友苏风柏:企业管理者对安全生产有不同的管理态度,A级企业,我赞同“三不罚”,对待C级企业,对待员工生命如儿戏,不仅要罚,而且要重罚,特别是对“三高”(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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