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建群委员:使损害员工健康的企业无处遁形 |
| 应尽快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03-18 08:43:45 中国安全生产报 |
中国安全生产报讯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一位年轻的女市长引起了本报记者的注意:她连续两年参加全国政协会议,带来的都是关于职业病防治的建议。她就是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徐建群。今年是她担任乐山市副市长职务的第六年,也是她分管卫生工作的第四年。 “据我了解,以前钢铁、瓷砖、煤矿等生产作业场所的粉尘较严重,劳动者易患职业病。现在是在经济基础薄弱、防护设施不完善的小作坊工作的劳动者得职业病的情况较突出,还有就是老国有企业有一些职业健康防护欠账未还。另外,农民工是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受害者。”徐建群委员忧心忡忡地告诉本报记者,“由于政府加大了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力度,现在出现了新情况:一些企业通过将有毒有害工序转给中小企业,或以1年至3年为周期成批解聘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等方式,转嫁、逃避职业病防治责任,加重了职业病危害。” 因此,去年徐建群委员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发言,建议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和竣工验收时,要把职业病危害预测和控制效果评价作为审核标准之一,对评价不合格的不予立项、批地、规划、批建和融资。同时,国家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她还建议实行“黑名单”制度,对那些不履行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义务的企业予以曝光,使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行为无处遁形。 “总体来说,现在政府和社会对职业病更加关注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防护逐渐规范,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国家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健全。” 经过实践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真研究,徐建群委员又有了新认识,形成了她今年带到全国政协会议上的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建议。 徐建群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2003年,中央编办进行了监管职能调整,将场所监管移交给安监部门,但至今未修改《职业病防治法》,造成职业病防治的执法主体不明确,建议修改该法,明确执法主体。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申报和安监部门对申报的确认,是卫生部门开展健康监护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如果没有安监部门提供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确认证明,卫生部门开展工作非常困难,因此,徐建群委员希望法律中对有关的资料和数据资源的共享作明确规定。 最重要的是,徐建群委员希望增加企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方面的规定,增加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一章中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包括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这一规定对企业来说,无论职业病诊断后果如何,只会带来负面影响,毫无利益可言,所以用人单位对提供这些材料的态度必然是消极的,甚至是抵触的。徐建群委员建议完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方面的规定,增加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如期举证或者拒绝举证,医疗鉴定机构对职业病受害者诊断或鉴定产生的后果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虽然目前大量农民工是职业病的受害者,但我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会不断提高,他们对工资福利和工作环境的选择会越来越严格,他们不但会做好自我防护,也会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措施提出更高的要求。”采访结束时,徐建群委员充满信心地告诉本报记者。 关键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