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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啄木鸟]:我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执法单位在对某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操作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引用的安全管理规定的表述大意是“不宜进行这样的操作,以免造成危险”等等。

    我认为,“不宜”是一个非强制性要求的词语,允许有选择性。建议谨慎使用这类表述进行行政处罚,最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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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typdanwei]: “不宜”在不少规范、标准中都有出现,有的有明确解释。基本认同楼主的观点,不是强制要求,也就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也可以“宜”,具体如何掌握有一定的空间。

    网友[我老婆眼睛里长稻芽]:标准中各条款按照强制程度分为禁止(严禁)、应当、必须、可以、宜和不宜等,“禁止(严禁)、应当、必须”是必须执行的;“可以”是有选择性的,正常情况下应该执行的,特殊条件下也可以不执行;“宜和不宜”强制程度较弱。所以我认为楼主的想法是对的,而且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能用这样的条款当作执法依据则会败诉的。

    网友[gyphome]:个人认为:“必须”表述的没有去做,必须立案处理;“应该”表述的没有去做,可以立案处理或批评教育;“不宜”表述的没有去做,不宜立案处理,应宣传教育为主。

    网友[万物静观]:应当注意“慎用”,同时也不能完成排斥。
   安全标准分强制和非强制标准,如果是强制标准中提出的“不宜”,一般而言可以适用于行政处罚之中;如果是非强制标准,应当慎用。
   安全标准中的“不宜”,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不宜”虽然与禁止、严禁相比,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是,存在危险是前提,所以,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另外,应当充分注意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的内容,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已经明确应当采用的其他相关标准的,即便是“不宜”,也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标准。

    网友[上善若水]:个人认为,在引用时应作全面考虑。 
    对于标准中“不宜”的字眼,在引用时要更加慎重。但是强制性标准中“不宜”的字眼,应当充分考虑到其标准设立的原意,结合具体案情,认真分析。
    像“不宜进行这样的操作,以免造成危险”这样的表述,一般认为如果进行这样操作,就有可能会引发危险或事故的发生。个人认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同于其他部门的执法,对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从严要求并不为过。
    因此,执法人员如果发现了,就应当及时制止这种操作行为,并可按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网友[定军]: “不宜”的详细解释: 
    1. 不应该。《诗·邶风·谷风》:“黾勉同心,不宜有怒。”《史记·高祖本纪》:“足下必欲诛无道 秦 ,不宜踞见长者。” 宋 曾巩 《齐州二堂记》:“耕稼陶渔,皆 舜 之初,宜同时,则其地不宜相远。”    
    2. 不适宜,不适合。《史记·孝文本纪》:“今释宜建而更选於诸侯乃宗室,非 高帝 之志也。更议不宜。” 清 任泰 《质疑·经义》:“辞令之美,往往不宜训诂。” 赵树理 《小二黑结婚》一:“ 二诸葛 看了看历书,又掐指算了一下说:‘今日不宜栽种。’” 
    安全生产监察要执法从严,我认为在法规、规章、标准等严肃行文中的“不宜”应理解为“不应该”。 
    另一方面,要先看引用的标准是不是强制的。我也想问一下大家,强制标准中的条目是不是强制的?不能因为这一条中有“不宜”这一类字眼,就削减本条目的强制性。

    网友[10000839]:用砂轮切割机高速旋转的砂轮片侧面打磨铁件,是否属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引用标准: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 4674-2009)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砂轮或砂瓦进行手动、机动或自动加工的磨削机械。 
    3.11 用圆周表面做工作面的砂轮不宜使用侧面进行磨削,以免砂轮破碎。 
    这里的“不宜”的表述是否可以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

    网友[上善若水]:上面引用的标准,就是考虑到在砂轮机的日常使用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有的操作者不分砂轮机的种类、不分砂轮的种类,随意地就使用砂轮的侧面进行磨削,这是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按规程用圆周表面做工作面的砂轮不宜使用侧面进行磨削,这种砂轮的径向强度较大,轴向强度很小,操作者用力过大时会造成砂轮破碎,甚至伤人,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应禁止这种行为。


本专题责任编辑:  代春丽 制作日期: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