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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单独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章
其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从业人员上岗前告知所在岗位及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违反规定并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还规定,从业人员可以要求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订立安全生产专项集体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按照各自职责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亮点二、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
亮点三、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也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
《条例》规定,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亮点四、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出事故由企业按相关标准支付费用
《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亮点五、政府部门应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
《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车辆应配有统一应急标志,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期间优先通行。”
亮点六、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补助和资金抚恤
《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各级政府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补助和资金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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