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签署第20号令公布实施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新《办法》较修订前有哪些改进,且看本网为您所作的详细比对。为使网友更加直观地了解《办法》中的变化,编辑将新修订的《办法》中修改部分用红色标示、新增部分用蓝色标示,被废止的旧《办法》中删节部分用绿色标示出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修订)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废止)
对比小结(不完全版)
新增内容
1.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和颁发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各自独立成章,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2.委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3.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包含的范围做了详细的说明;
4.将企业需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明确为“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将其作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5.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等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6.“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8.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9.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如何登记备案的规定;
10.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如何监管及处罚;
11.“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13.“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修改内容
1.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依据的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做了部分修改;
2.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延长为“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制度由每年上报变更为统一录入全国管理系统。
删减内容
1.删除了“罚则”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2.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等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3.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5.“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6.“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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