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有网友在本网的论坛里提出了其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颇具困扰性的问题——无证非煤矿山执法权的归属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探讨基本分为两大阵营,双方争论激烈。现将网友们的观点编辑整理,希望更多关注此话题的网友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发表见解,或者将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提供参考。可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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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话题
来自山东省临沂市的网友sdfxajj发贴:
基层执法最能检验法律法规的适用性。2009年费县安监局展开了一场大讨论,讨论的内容就是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执法权的归属问题。
非煤矿山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先办理完毕采矿许可证。可以说,采矿许可证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问题出来了,在日常执法中,遇到《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都没有办理的从业单位,安监局有没有执法权?可不可以对这个单位进行处罚?如果矿产局对该单位进行了处罚,那么如果安监局再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是不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上述及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我们工作人员也查阅了大量资料,但是就这个问题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
问题一:安监局是否有执法权
无执法权
网友linyouajj 陕西省
对此种情况,安监局没有执法权!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去执法取缔或者先办《采矿许可证》,然后安监局再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后,安监局介入执法。当然对于出现两证都没有的违法行为,安监局可以建议国土部门整治,也可以发挥安委会作用,建议政府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行为。 >>详细
网友lqd777 山东省潍坊市
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可看出,显然这里是以国土许可为前置的,虽然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非法的,但并不能改变我们安监局的许可是以国土许可为前置的这一客观事实。谁许可谁管理谁发证谁负责,是一个基本原则。 >>详细
陕西省jiangxuebin
安监局没有执法权,但有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可以安委会给相关部门发督办件,要求按照相关职责予以取缔,再深入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查一下非法背后的猫腻。
有执法权
网友yujing50 河南省南阳市
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包括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证生产的行为可以同时违反不同法律的规定,各职能部门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分别处理。单纯从可不可以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非法矿山进行行政处罚,安监部门是有权利的也是有责任的。 >>详细
网友cqxzl001 江苏省南京市
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采矿活动,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请注意这里“亦应当”,就是说除了工商部门必须管外,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也必须管。再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这件事不能不管。 >>详细
网友txzxh 宁夏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执法权在安监部门。
问题二: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
不属同一违法行为即可
网友yujing50 河南省南阳市
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人大法工委的《行政处罚法》释义写的很清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与并处和不同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是几个不同的概念。"各个职能部门只是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进行行政执法,不需要考虑法律法规中有冲突和重合的地方。 >>详细
网友txzxh 宁夏
矿管部门执法查得是《采矿许可证》,我们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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