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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事故需合理规范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03-17 10:37:54 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是指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检察机关有权在第一时间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它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项工作制度。据权威部门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1382起。今年伊始,央视新址发生火灾和山西屯兰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也是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一、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的由来和意义

  2006年2月23日,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以上规定为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证据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的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是为控诉活动作准备的。它有利于检察官在第一时间了解和熟悉案情,从而全面地发现、固定和收集证据;并且可以避免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工作不细致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造成一些关键性证据的遗落。

  同时,第一时间介入为检察机关查处每起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提供了条件。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能够对事故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直观认识,对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并对搜集、保护、固定证据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模糊了公、检、安监之间的权力分工界限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检、安监三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处理上的权力进行了分配。权力分工是基本原则,第一时间介入只能作为一项补充措施。然而在实践中,如果缺乏上述正确的认识,第一时间介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就有可能演变成全面介入,这样不仅公、检、安监三家的职责会混淆不清,而且还会造成公安机关、安监局的过分依赖心理,过于依赖检察院的工作,甚至过分依赖检察机关“表态”的倾向,不利于公安侦查人员、安监人员发挥调查案件的积极性。

  (二)混淆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在我国法律对各部门的权力分工中,检察机关所担负的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活动、行政活动能够得以公正进行的重要制度之一。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还要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第一时间介入固然是一种能够即时纠错、防错于未然的有效监督措施,具有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价值,但它却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只能限于少数重大的或有典型意义的个案。事实上,试图对所有的重大安全事故都采取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的措施,客观上受到检察机关本身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

  同时存在疑问的是,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到底是对正在进行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安监局等部门的调查行为的事前监督,还是对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后监督呢?似乎难以说清楚,实践中应当二者兼顾。

  三、规范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行为的建议

  (一)严格遵守公、检、安监之间的分工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我国法律规定安监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行业、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应依法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过分依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就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伤亡人数及伤亡情况、事故的定性作出调查报告,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并对事故的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方案。安监部门应就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哪个环节监管不到位、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作出调查报告,并对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及时作出移案决定。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应该对查清事故的原因、后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问题展开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并以事立案,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重大事故前案的同时,重点调查事故背后有无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二)明确第一时间介入与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但是,检察机关的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不仅是调查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更多的是最大限度地掌握事故发生的各类原始资料,防止有关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销毁证据、涂改证据、串供等不利于刑事侦查的不法行为,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的事前、事后监督,如笔者在第一时间介入某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中就发现,被调查的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被要求提供某原件后,借复印该原件之机,涂改该原件上的具有证明力的重要数据。同时,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人员还应加强对同步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调查事故的行为的事前监督,防止出现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非法行为或疏忽而致使证据丢失或串供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的立法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第一时间介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的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作出规范。

  1.规范第一时间介入的侦查活动的程序。对于第一时间介入的案件,反渎职侵权局承办人员必须将介入情况如实地填写在“第一时间介入工作情况表”中,供领导审阅且备案。经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公安机关、安监部门都应分别在提请批捕的申请、事故调查报告和移送案件中予以反映,做到程序清楚,有案可查。

  2.规范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对第一时间介入事故现场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予以保密,在查清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后,应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固定证据,确定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作者单位: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刘凯平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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