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审批安监执法工作计划更适宜 |
| ---对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要求安监执法工作计划报批问题的探讨 |
| http://www.aqsc.cn 2010-08-23 08:53:35 中国安全生产网 |
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称24号令)第六条规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但在工作实践中,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各地对这一规定落实的不尽相同。有的安监执法工作计划是由安监部门自己审批的,有的则是由本级政府安委会审批的,还有的是本级人民政府是审批的。究竟谁来审批安监执法工作计划更适宜呢? 安监部门审批不合适宜 有的地方政府认为安监部门不应该把安监执法工作计划报政府审批,致使安监部门认为安监执法工作计划不需报批。于是,安监部门采取由执法机构提出年度执法意见,安监部门利用局长办公会的方式研究审议。这种“自报自批”的方式显然不符合24号令的要求,也有悖于24号令立法本意。24号令要求安监部门制定安监执法工作计划并报批的目的除了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减少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外,更重要的是为了减轻安监执法人员的责任压力。面对量大面广的企业数量,安监部门需要在有限的时间段内,结合自身实际,分阶段、有步骤的实施检查,制定出使被检查单位的数量、规模、危险程度与执法机构人员的数量、素质,执法装备的水平、经费的保障程度、技术力量等客观因素相匹配的工作计划。从而使笼统的检查任务变的具体,无限的责任变为有限。但这种计划必须报经上级批准,有“第三方”的参与监督和上级的审查批准才有“含金量”,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安监部门自报自批会使计划的透明度打了折扣,科学性、可行性让人难以信服。自我运作生成的执法工作计划难以成为执法人员开脱的依据。 同级政府审批难以操作 24号令要求安监执法工作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但在实际落实中却遭遇尴尬。安监执法工作计划不同于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是由人民政府委托的牵头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撰写而成,有受委托方监督审查的义务。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报政府批复既是行政法规的要求,也符合上下级机构内部运行规则。而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只是安监部门内部开展工作的一个自我考量表。安监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工作是安监部门内部的一种常态化的政务性工作,属于自我调剂、自我掌控的范畴。从工作的意义上说,本级政府审查安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有越俎代庖、“干涉内政”之嫌。再者。如果安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需要报政府审批,那么环保、质检等相关部门的计划是否也要效仿着报批呢?如此一来,就会牵扯政府过多的精力,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安委会审批具有实践意义 安全生产委会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机构,是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的运作机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本区域内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层。笔者认为,安监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安委会审批具有操作性、可行性,也符合法理条文要求,更具有实践意义。首先,安委会的主要负责人通常由本级政府的副职兼任,安委会主任可以代表政府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进行审批。其次,安委会可以组织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和技术力量对安监执法工作计划的科学行、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使监管执法计划更加趋于完善。同时,有了“第三方”的见证,计划也更具说服力。再其次,安委会对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审查更具有现实性,指导性会更强。 (作者单位:潍坊市安监支队) (张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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