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相关记录应做到位 |
| http://www.aqsc.cn 2010-07-15 09:32:25 中国安全生产网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做好记录: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四、需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笔者认为这种记录属于一种文字资料,但是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如何记录做出规定,由于记录形式没有统一规定,这就使企业极易造假。 笔者在执法检查时就遇到这种情况:有一次执法人员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记录时,企业有关人员开始说没有,承认是工作的失误,但是后来离开了几分钟,而后又提供出一张信纸,上面用寥寥几句写了一些检查或者培训情况。然后向执法人员解释说这就是有关记录,其实已经做过这项工作,但是由于在执法人员面前感到紧张所以一时没有记清楚。执法人员仔细向其询问这份材料的真实性,并向其说明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很严谨的工作,如果提供虚假证据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耐心教育下,该企业承认自己没有做这项工作,并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保证不再犯。 记录是一种总结,能为工作带来经验与指导;记录也是一种证据,用来证明工作的实际情况;记录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所以认真记录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还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做好相关记录是一项法定工作,企业应该主动做好这项工作,如果有不明白的事宜也可以向安监部门咨询,对待此事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在被检查时在记录方面造假,敷衍执法部门。在安全上欠账,在安全工作上弄虚作假,这种掩耳盗铃之举,最终吃亏的还是企业自身。 安监部门也应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一些有力措施来指导企业做好这项工作。比如,可以规定相关记录的格式、项目、频率等,使企业做到有章可循,也便于安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淄博市安监局创立了综合监管系统,规定企业定期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明确了责任主体,为安监工作指明了道路。 (作者单位:淄博市安监局) (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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