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降职,还是降级 |
| http://www.aqsc.cn 2010-07-15 09:34:54 中国安全生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到这一条款时,还以为复习材料印错了,于是多找了几个版本,都是如此。什么时候出来个降职啊?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2002年制定安全生产法时基于什么考虑?这里面有什么依据? 1994年9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发布施行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厂长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降职、撤职、辞退或解聘;经济处罚:停发奖金、降低工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根据以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给予降职或者撤职的处分。 值得注意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2008 年1月15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原因是已被1994 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28 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 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65 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及程序对其进行处分。按照这些规定,对上述人员的处分,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更符合要求。(作者单位:山东诸城市安监局 ) (张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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