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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档调查处理
http://www.aqsc.cn 2010-06-13 09:29:54 中国安全生产网

    翻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统计报表,发现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存在死亡人数多于重伤人数的现象(并非本地仅有)。从一个地区来说,发生事故的概率应该是轻伤多于重伤,重伤多于死亡。出现这种倒置的情况,其原因主要是发生事故的单位对重伤事故报告不全。现在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普遍增强,政府加大了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媒体和群众监督也很有力,死亡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基本反映了客观实际情况。而重伤事故,一方面由于其社会影响相对较小,事故单位能不报则不报;一方面现有法规文件对重伤事故的管理不够明确具体,给安全监管带来工作上难度。“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导相思。严肃处理非人员死亡事故,才能实现防微杜渐、举一反三、有效防范更大事故的发生。为此本文就一般事故的分档调查处理作一些探讨。

    一、《条例》执行中所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从而取代了国务院原《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条例》与两个《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事故等级划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更加合理,事故报告时限更加清晰,事故报告的内容更加全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更加周密,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更加明确,事故处理批复更具权威,责任追究的力度更大。《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在新形势下规范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极为重要作用。

    在《条例》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这一层面。《条例》的相关条文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相关“补充性规定”至今尚未出台,在事故调查处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是:

    (一)一般事故是否都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及处理。构成一般事故的情形,有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三种事故后果,《条例》分别设定了三种情形的上限,其中,死亡事故很明确,一次事故造成1人或2人死亡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及处理。但若是1人重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仅有数万元的事故,是否也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及处理,若全部做到,在工作量上难以承受。

    (二)如何判定重伤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现在一般的做法是:是重伤还是轻伤,主要看伤者在医院治疗的时间长短、费用高低。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统计的是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并是事故单位的自报数。现统计的重伤人数,一般是一起事故既有死亡也有重伤的,仅有重伤的,事故单位很少上报。轻伤与重伤的判定、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是否仍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相关规章或政策文件未作明确规定。

    (三)对一般事故的责任单位的处罚是否就一种尺度。发生死亡1人或2人的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现已全面实施。但若仅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也按此处罚,监管部门难以实施处罚,事故责任单位难以接受。这也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的企业工伤申报数远高于安监部门重伤统计数的重要原因。

    二、对一般事故分档调查处理的探讨

    (一)对一般事故的分档设想。结合以往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实践,一般事故可分设为三档。一档包括死亡1人或2人的事故,重伤3人(含3 人)至9人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档包括重伤1人或2人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档包括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和轻伤的事故。

    (二)分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笔者认为这里所说“人员伤亡”是指人员重伤和死亡,不含轻伤。据此,可按以上分档进行调查处理,即一档,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按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二档,县级人民政府可授权或委托县级安监部门(也可会同工会、劳动保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安监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进行处理。三档,委托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也应由单位安管、劳资、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单位批复,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从而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

    (三)对重伤的判定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笔者认为,在新标准修订出台之前,仍应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这两个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事故造成的人员各种伤害,分别折算为损失工作日,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为轻伤,高于105日的为重伤。损失工作日将伤害程度数值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判定时,由企业的安管、劳资和工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照《标准》,提出判定意见,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属重伤的报当地安监部门审查确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将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界定为: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护理费用、丧葬费用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含事故处理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笔者认为,其中事故罚款是在事故调查处理后才能确定,可暂不列入统计。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属一档的应按《条例》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属二档的,可以从轻处罚,现有些省市已出台政策规定,对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这样较有可操作性;属三档的,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三、强化事故报告的对策措施建议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对发生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应做到有事故必报,按事故不同等级分别配合事故调查或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每一起事故,并健全事故台帐和事故档案。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监察机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瞒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虽然工作角度不同,执法依据不同,但安全监管和工伤赔付都必须以伤害事实为依据,查清事故的真实情况,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机制,强化事故预防措施,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四)加强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工作。媒体对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要及时曝光,强化舆论监督。进一步发动群众,对举报瞒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查实,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扬州市安监局调研员)

汤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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