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追究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法宝 |
| http://www.aqsc.cn 2010-05-24 13:48:53 中国安全生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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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全生产倍受社会关注,接连不断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令人触目惊心,使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使人民群众蒙受了巨大痛苦,大批官员在安全生产“问责风暴”中纷纷落马。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分析,每一起事故都是由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而导致的。如何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紧紧抓住事故发生的三个要素,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杜绝悲剧的一再重演?2005年以来,许昌市委、市政府面临新时期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从事故最易发生的源头抓起,在安全生产领域率先推出了过程责任追究制。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连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的概念和提出背景 (一)概念 过程责任追究是相对于事故责任追究来说的,就是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实施责任追究。具体来讲就是对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决策部署的行为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总称。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各级党政领导、监管部门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等等。例如,上级召开会议不贯彻,上级部署工作不安排,即使没有事故发生,也属于过程追究的范畴,有关责任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 (二)出台背景 2004年,许昌市共有大小煤矿225对、非煤矿山609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32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7家、建筑施工企业59家,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繁重。2004年,全市工矿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14%和33.3%。2005年,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又接连发生了造成12人死亡的禹州市福顺煤矿“4·23”井下火灾事故和造成27人死亡的禹州市兴发煤矿“8·2”特大瓦斯窒息事故,许昌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重大影响,许昌的对外形象严重受损。针对这种情况,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办法》,并用铁的手腕来贯彻落实这一办法。 二、过程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及效果 (一)主要内容 许昌市委、市政府为实施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制度,出台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中的责任,并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的,由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评定模拟事故等级。如果事故隐患仍然得不到有效整改,安监局将按照有关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直至关闭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模拟事故等级,提请对事故整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9年7月22日,许昌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到禹州市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人为封堵瓦斯探头,造成瓦斯监测失真,极易引发瓦斯爆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委、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处罚:对该矿采煤队队长王海宽、副队长刘典武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凡牵涉到相关人员触犯刑律的,一律坚决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禹州市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从2009年7月22日起停工停产整顿半年,期间只允许通风排水,每班下井人员不得超过5人,由所在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停产期间的监督监管;对禹州市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禹州市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志伟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联保企业禹州市大山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对禹州市三窑沟矿业有限公司矿长孟令富、跟班矿长李松晓、安全矿长耿岭、瓦斯检测员李占奎吊销证照,清除出许昌煤炭行业,永远不得在许昌境内从事煤炭行业工作;对驻矿员:刘宗阳、王聚金、侯书海,给予开除处理;对鸠山梨园山驻矿站站长杨朝欣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禹州市煤炭局执法六中队队长孙聚山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煤炭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曹宗炎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鸠山乡分管煤矿技术安全生产副乡长乔海洋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鸠山乡乡长李学磊、党委书记张贯领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这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案例,由于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认真负责,才及时发现了隐患,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事隔仅一个多月,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就发生了世人震惊的“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79人死亡。回想三窑沟煤矿的重大隐患,当班下井80多人,如果不是及时发现制止,也许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会在这个矿井发生。 案例二:2009年11月19日,许昌市安监局接到举报,反映禹州市马垌煤业有限公司涉嫌在停工停产期间私自生产,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举报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后,依据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制,对该矿处以215万的重罚,开除该矿的三名驻矿员,给予该乡主管煤矿工作的副乡长记大过处分,该乡的书记、乡长在许昌日报上作出深刻检讨,同时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也进行了严厉处罚。 对产煤乡镇党政领导实行过程追究后,效果立竿见影,许昌市的68家煤矿企业在党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管下,都严格按照省政府、市政府通知精神停工停产到位。与此同时,周边县市由于监管不到位,使煤矿在明令停产整顿的情况下竟然能够开工生产,相继发生事故,2010年3月15日,郑州市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5名矿工遇难,2010年3月31日,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名矿工遇难。 (三)实施效果 近几年来,我们不仅重点对煤矿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同时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领域等不同行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2010年5月就因不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对长葛市建设局局长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效推动了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过程追究制的实行有力地促进了许昌安全生产形势的迅速好转,事故死亡人数从2005年的334人,下降到2006年的234人、2007年的251人、2008年的191人、2009年的83人,工矿商贸领域事故大幅下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连续多年零死亡。煤矿方面,2006年以来没有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009年实现了煤矿的零死亡。许昌市也连续4年被省政府安委会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市和先进市。 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制实施五年多来,我们深感过程追究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效性,在不断完善和加强过程追究制度的同时,采取措施重奖有功人员,严惩失职人员,共有350多名干部被过程追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安全问责,20多家企业受到了严厉处罚。 三、推行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制的深远意义 (一)过程责任追究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关和谐社会构建,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以人为本是安全发展的本质要求,事故预防是实现安全发展的必由之路,而过程追究是事故预防的强大武器、有力法宝。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09年就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30多起,仅“2.22”屯兰矿难、“9.8”新华四矿矿难、“11.21” 新兴矿难就造成240人死亡,影响恶劣。2010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又接踵而至,尤其是华晋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牵动了上至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下至劳苦大众、平民百姓的心。这些事故都是责任事故,都是由于安全责任的不落实造成的,都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不高,下级对上级的政策、指令,要么不执行,要么打折扣执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环节出了问题,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教训极其深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在预防,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只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对于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继续生产或者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及其监管部门的人员,必须“宁听骂声,不听哭声”,实行严格的过程责任追究,才能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所以说,过程追究是事故预防的核心内容,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二)过程责任追究是提高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力的坚强保障 近年来,许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干部执行力建设,提出了“为政之要,贵在落实;落实之要,贵在执行”的理念。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更是把过程责任追究作为提高执行力的灵丹妙药,有效解决了干部队伍中的懒惰症、虚假症、浮躁症、扯皮症“四种顽症”。汪中求在《细节决定成败》一书的前言中说到:“中国决不缺少雄韬伟略的战略家,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决不缺少各类治理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当前,人们已在很大程度上发现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规律,也在很大程度上对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措取得了共识,相关技术也不能说不成熟,相关资金不能说不充足,相关制度不能说不完备。问题在于,成熟的技术没有被经常性地应用,充足的资金总是被阻隔截断,而完备的制度则往往沦为墙上、纸上的漂亮摆设。对安全生产隐患视而不见源于此,同一公司一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源于此,查处与安全生产事故密切关联的腐败案件流于“点到为止”也源于此。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注重了安全生产过程和结果,变责任追究的被动局面为主动,无论是政府部门的监管人员还是企业的员工,如果对安全工作马马虎虎,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仍然可能受到重罚或者牢狱之灾。安全生产过程追究,强化了监管责任的落实,保障了安全制度的执行,当安全生产每一个环节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的时候,安全生产的制度执行力自然就得到了整体的提升。 (三)过程责任追究是克服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好人主义的强大武器 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深层次的诱因,但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不难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除了一些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员工的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好人主义有关。一是认为小节无害。认为小失误可以原谅,可以理解,这是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的表现。二是从众攀比。不把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而是把眼睛盯在别人身上,特别是看到他人因违规生产没得到惩罚,心理不平衡,觉得他能这么做,我也可以,最终引发事故。三是过高估计自己。干别人不敢干的事,甚至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上面三种心理都是在拿自己的生命作赌注,将生命当儿戏。在工作实践中,有些员工习惯于按常规办事,没有过多地考虑自已的行为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只是觉得自己多年如一日地如此工作也没有发生事故,即使明知有些操作违反安全规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也不采取安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发生了些许变化,悲剧往往因此而生。 由此可见,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好人主义是安全生产的大敌,特别是人的麻痹是所有隐患之首,思想一松动,肯定要出事故。有资料显示,在责任事故中,90%以上是责任人心存侥幸,安全措施未做到位而造成的。既然差不多每个人都有侥幸心理,那么我们就必须采取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通过高压的手段来迫使责任人摒弃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好人主义,当安全生产成为习惯的时候,当良好习惯战胜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好人主义这个大敌的时候,许许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四)过程责任追究是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力法宝 大家都知道,一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源于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如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那么就可以把事故扼杀在摇篮中。隐患作为事故的前提,包含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三个要素,其中两个要素是由人决定的,大量数据表明70%以上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在安全生产领域,人的因素不可或缺,监督管理极其重要。安全生产必须要在人的管理上下功夫,现代化仍然要以人为主,人永远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只要管理到位就安全,管理不到位再安全的企业也照样出事。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就是要抓住人的内动力,着眼于隐患的排查治理,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情况视同于生产安全事故来处理,责任人将面临着如同发生事故一样的处置,这必然迫使责任人把工作中心转移到治理隐患上,转移到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上,如果事故隐患没有了,又哪来的事故。所以说,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使监管部门和企业“视患如虎”、“视患如伤”、“隐患必改”、“重患必停”,可以有效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有大力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建设,才能推动企业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果,激发和引导好广大社会成员的责任心,从而解决制约当前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形成保障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只有在强制的基础上把安全履责和安全问责结合起来,才能使安全生产责任心和安全责任制相统一,才能不断增强人们的安全责任心、安全责任感,使其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在全社会确立一种众志成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而防微杜渐,有效遏制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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