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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24号令对监督检查内容的界定
http://www.aqsc.cn 2010-05-13 09:38:25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以第24号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称24号令),并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24号令因首次对监管监察的职责和责任进行明确界定,破解了执法监察中的诸多困扰和难题,引起安监人员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特别对重点监督检查的十九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界定,为执法监察明确了思路。

    但在工作实践中,笔者发现诸多对24号令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理解的不够全面的问题。有的认为,24号令对监督检查内容的明确规定减轻了我们检查的压力,今后只要按照十九项内容检查即可。有的认为,十九项内容大多是针对资料和安全管理档案的,我们可以不用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还有的认为,监督检查应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为主,至于标准的执行情况可不用检查。现就24号令对监督检查内容的界定谈点认识。

    24号令第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监督检查”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等十九项内容。笔者认为,对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理解。

    首先,要明确监督检查内容的含义。24号令规定的监督检查的十九项内容均能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必须履行的二十八项义务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六项职责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十二个条件中找到对应,也均有相应的罚则。这就确定了监督检查内容的法律属性,为我们执法监察和依法监察究竟是“执的什么法”,“依的什么法”给予了明确界定。同时也为我们的执法监察给出了着眼点。就是依法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安全生产对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保持取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企业和负责人,而不是从业人员。

   其次,十九项内容只是明确了检查的思路,不能机械的理解为“照条检查,查完算完”,现场隐患的检查不容忽视。24号令对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明确了十九项,且以档案资料为主。但仅查十九项内容远远不够。还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条件既包含了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又包括标准规定的内容。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状况是企业内部管理和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直接反应。比如,现场安全设施完善程度,反应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企业现场从业人员的“三违”现象,反应了企业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险象环生的作业现场则反应了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不得力。所以,查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落实必然要以作业现场情况为验证。

    再次,法定安全标准具有法的效力和地位,对企业执行法定标准情况的检查同等重要。法定安全标准属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四个层级的法,是法定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之所以要把标准作为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是因为我们在监管工作中越来越认识和注意到技术标准在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重特大事故隐患方面的重要作用。监管工作光靠执法,光靠行为规范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有机结合。所以这些年,大量的安全标准被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为企业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和依据,同时也作为我们监管执法的重要技术手段。如《煤炭法》规定煤炭开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以及顶板五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管理和要求等规定都十分详细。凡是法律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这就是法定标准。既然法律有很多关于企业执行安全标准的规定,企业落实法定安全标准情况自然也在监督检查之列。

    最后,监督检查内容的明确规定为执法监察提出了更高要求。24号令在要求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又对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十九项内容包含了企业的市场准入、安全管理、物质保障、从业资格、危险控制、事故救援、责任区分、源头管理、事故报告等九个方面内容,既为我们搞好执法监察理清了思路,又为有关部门监督安监人员落实监管责任提供了明细。监督检查的内容较之以前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要求执法人员不但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掌握上百部法定标准的相关要求,为执法人员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监督检查工作因内容的具体而使得执法人员的责任更为明确。从履职的角度讲,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检查到位,漏查就是失职。对危险的企业,需要取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或需要走安全审查手续的企业,一旦因我们的粗疏而漏查,或查而不见,而恰恰又是漏查或没查出的问题,如赫然矗立的非法建设,公然存在的非法生产出了有影响的事故,执法人员就在责任追究之列。其次,对于类似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的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现了就的依法处理。对职责的进一步明确界定使得对非法行为依法处置变成了唯一,否则就是明显渎职。这些都要求安监执法人员要以更加严细的工作作风,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搞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作者单位:潍坊市安监局)

张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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