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规范的几个环节 |
| http://www.aqsc.cn 2010-04-20 09:52:30 中国安全生产网 |
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各省(直辖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颁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进入了有法可依阶段,但是,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几个环节应进一步规范后以部门规章等形式颁布实施,以规范基层政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 立案范围 现实情况:有的地方对所有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都由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批复结案;有的地方对有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如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水上安全事故等),不由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批复结案,而是依照其他规定调查处理。 《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水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照其他规定调查处理,政府不再立案调查处理。 二、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 现实情况:有的地方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有的地方是由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处理,甚至包办了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善后处理、书写调查报告、办理结案等事务。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笔者认为:负责综合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认为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印发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的文件,明确和细化事故调查组及各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三、 事故调查及报告 现实情况:由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明确和细化了事故调查组及各工作小组工作职责后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都比较顺利;由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处理,甚至包办了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善后处理、书写调查报告、办理结案等事务,往往都会遇到很多阻力和困难,尤其在善后处理上非常被动。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便自然撤消了。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点,办理事故结案的形式也不尽一致:有的地方,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政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下达结案批复,有向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的,有向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的,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这几种批复都是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有的地方,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正式公文向政府提交结案请示,政府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结案批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都属于协调机构,与政府间没有行政层级关系,以这种方式请示、批复结案,也不恰当;有的地方,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监局)提交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监局)以正式公文向政府递交结案请示,政府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监局)下达结案批复,以这种方式请示、批复结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监局)与政府间有行政层级关系,也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但是事故调查组是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只对政府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监局)提交调查报告,也不恰当。 笔者认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政府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报告后,应将报告交由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责成其“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审查结束后,由安全监管部门以正式公文(请示)向政府申请结案。 四、 事故结案批复及执行 笔者认为:政府收到安全监管部门的结案请示后,应及时审查安全监管部门的结案请示,审查结束后,以正式公文(函)向安全监管部门批复结案,并在结案批复中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对事故责任人(单位)的追究落到实处. 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贵州省思南县安监局 朱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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