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违规经营安监局超期复查处罚违法吗 |
| http://www.aqsc.cn 2010-04-19 10:10:38 中国安全生产网 |
2010年1月20日,某县安监局对某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对该站存在的未设置卸油接地、电缆沟未用沙填实等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站于2010年2月20日前完成整改。2010年3月10日,县安监局复查时发现该站对存在的问题未进行整改,遂对该站进行了立案调查。2010年3月30日,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十)项的规定,对该站作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加油站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认为县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错误,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治理期限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限期届满10日内进行复查,而县安监局在3月10日才复查,明显超期,属程序违法。 县政府审查后认为,我国《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加油站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按期完成整改。县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决定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罚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县安监局经过立案调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安监局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但是,县安监局于3月10日才对该站进行复查,已超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办理期限,县安监局的行政行为不规范,应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引起注意,并予以纠正。虽然复查超限了,但对该站的权益和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仅是对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行为规范,并未规定超出案件办理期限就不予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站认为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县政府维持县安监局对该加油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加油站已履行了处罚决定。 (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谢存富 张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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