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故调查中的聘请专家问题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12-28 09:23:24 中国安全生产网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该条规定旨在为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提供法律保障。但笔者认为《条例》关于聘请专家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存在一些问题没有明确,以致于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对该条款的错误理解和应用。 首先,《条例》规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可以做……”意味着既可以做也可以不做,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专家,也可以不聘请专家。那么,什么情况下该聘请专家,什么情况下不该聘请专家,《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同志认为,案情复杂的事故可以聘请专家,案情简单的就不用聘请专家。那么,什么是案情简单、什么是案情复杂,法律上也没有标准予以明确界定。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聘请专家便由事故调查组自行决定,使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这一法律程序变得主观和随意。例如:同样是瓦斯爆炸事故,这个地区这次事故聘请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那个地区那次事故没有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这样会不会导致事故调查失去规范性?事故调查结果是否会出偏差?所以,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只有从法律上予以明确,才能避免操作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使事故调查这一法律程序更加规范化。 其次,如果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那么,专家是否属于事故调查组的成员?是否和其他事故调查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这也是法律必须予以明确的。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编写的《条例释义》是这样解释的:事故调查组聘请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笔者认同这种观点。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但专家不是事故调查组成员,这种观点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笔者走访过一些参与过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他们普遍认为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就是聘请专家对某些技术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和分析,专家在鉴定结论和分析报告上签名就可以了,所以专家不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也无需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和聘请专家对某些技术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分析这是两个法律行为。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要贯彻到整个事故调查的全过程,和事故调查组其他成员享有平等权利,要履行事故调查的全部职责,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对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而对技术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是调查取证的一个方法,是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一个工作环节,鉴定人员只需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就可以了。如果这两种法律行为能够等同,《条例》第二十二条便不用再特别规定专家可以参加事故调查,因为《条例》第二十七条已经对事故调查中的技术鉴定做出了相应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笔者认为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正符合了该项原则。专家相对于非专家人员而言,在科学领域更具有权威性。他们应该更能准确地分析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事故教训及提出整改措施方面他们更能提出建设性结论。如果有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会使事故调查过程更加客观公正。既然法律上规定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大胆地尝试和实践,笔者相信这对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着积极、正面的意义。(河北省武安市安监局 李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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