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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首犯不罚”所应注意的事项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12-08 09:55:01 中国安全生产网

    目前,为推动经济发展,更好的服务企业,不少地方都推出了“首犯不罚”制度,即对企业的首次过失违法行为,不采取罚款或者其他强制的处罚手段,而是以说服教育为主。不可否认,“首犯不罚”制度的实行,对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深受企业的欢迎。目前,据笔者了解,不少地方的安监系统也纷纷实行了“首犯不罚”制度,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这也是安监系统服务于地方经济的一个表现,但是,由于安监局承担着安全监察的重任,我们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中的很大一部分是重大安全隐患,可能企业一违法造成的后果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因此,我们必须要知道,“首犯不罚”并不就是单纯的字面上理解“第一次违法不罚款”那么简单,是要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首犯不罚”。笔者认为,“首犯不罚”的同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实行“首犯不罚”与履行“告知”义务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包含了教育和处罚的双重立意,要把处罚和教育结合起来,实践当中应该说首先应该进行教育,而不仅仅依靠罚款或者其他强制的处罚手段。同时,对于情节较轻、补救及时的企业,免于处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民营企业,尤其是新创立的企业,对于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了解有限,在执法检查中,常常就会犯错。安监部门在鼓励、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加强学习,依法经营的同时,也应充分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建立“告知”制度,及时与企业沟通,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首犯不罚”并不是你发现他第一次违法不罚就完事了,相反,除了罚款你有别的事要做,要开出整改意见书,整改意见书应做到"三说明":说明错在哪里;说明此种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说明如何改正,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安监部门可以为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提供哪些帮助。
   
    二、实行“首犯不罚”与严格检查相结合。

    有些同志第一次去某个企业检查的时候显得漫不经心,为什么呢?他们认为,反正第一次发现问题又不能处罚他们,查得那么认真做什么呢?这样想,说明他们没有真正理解“首犯不罚”的含义,所谓“不罚”,是指不依靠罚款或者其他强制的处罚手段,只要不是故意、恶意为之,处罚方式以教育为主,“不罚并不等于不管”。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重于泰山,我们又怎么可以因为第一次不罚款而对安全检查不重视呢?我们要理解,“首犯不罚”是为企业服务,但安全检查也是为企业服务,毕竟企业出了安全事故,最大的承受者是企业本身,因此,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严肃的指出问题,督促企业整改问题才是最大的服务企业的举措,我们的安全检查也并不是为了罚款而去检查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减少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实行“首犯不罚”与依法行政相结合。

    我们所提的“首犯不罚”是有前提的,那是在企业的过失违法行为未对社会形成危害、未危及百姓健康安全、未造成不可补救的后果的前提下实行的“首犯不罚”, 并非毫无原则的随便什么违法行为第一次不处罚,这样的话,身为安监执法人员的我们本身也就违法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明确表示,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对于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随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我们要断然采取措施,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以安全为第一要义,而不能拘泥于“首犯不罚”,对于一些造成死亡事故的企业,更是不能“首犯不罚”,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这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与服务企业并不矛盾,在行政执法中“以人为本”并不意味着不罚款,依法行政则是其更重要的一面。

    “首犯不罚”对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更好的为地方经济服务所起的作用显而易见,也是值得我们安监部门大力坚持和推行的,但是,我们必须要确保是在企业安全生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首犯不罚“,在这个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功课要做。(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安监局)

姜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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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微 [ 收藏此页 ] [ 打印 ] [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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