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需要注意问题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03-09 09:43:48 中国安全生产网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重要法律依据。适应这一法律条文,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案件时,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应该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 一、注意查处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适应范围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案件。执法部门适应这一条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案件时,必须与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第五十四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结合起来,合理界定该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负责。比如危险化学品与爆炸物品的审批与查处就分别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时刻牢记这一原则,严格依法行政。 二、注意案件处理是否适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看,该法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相当严厉。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还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法部门在适应这一条文时必须明确处罚的二个档次,即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给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很大的空间。执法人员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实施处罚,又要纠正违法行为,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注意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行为时,应当搞清楚该行为是否已经由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如果有,就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或者将案件依法移交。 四、注意与其它法律法规的管辖竞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前,对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处罚有《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后,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律的层级原则,我们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主。这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作者:张崇烈 诸城市安监局) (张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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