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事故调查报告的特点及其法律属性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03-09 09:41:17 中国安全生产网 |
根据本人的理解和体会,现就事故调查报告的特点及其法律属性浅析如下: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特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是指在事故调查中反映事故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落实防范措施的一种法律文书,其特点如下: 1、法定性 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做出的,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也无须经过相对方的同意而主动实施。 2、合法性 事故调查报告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并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做出(如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等),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3、真实性 事故调查报告是在经过详细周密的调查核实之后,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全面准确公正的反映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等情况的原始材料。 4、建议性 事故调查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础上,对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建议追求有关人员的责任。至于是否正确、适当,以及最终是否采用,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通过批复的形式加以确认。 二、法律属性 基于以上特点,事故调查报告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1、证据性 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对已发生事故的原因、过程、责任等予以确认的书面材料,真实的反映了事故的本来面目,明确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具有书面证据的特点,是人民政府做出批复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2、不可复议、不可诉讼性 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 (1)、事故调查组不是行政机关 事故调查组是由根据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指令由有关部门参与成立的临时机构,事故调查终结之后,事故调查组即随之解散,事故调查组是临时性工作机构,无权独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做出确认。 (2)、事故调查报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调查报告不具有独立完整和直接执行的法律效力,有关职能部门不能直接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行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依据调查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最终批复,才是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处罚等职权的依据。 (3)、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可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规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诉主体的必须是独立的行政机关,事故调查组是临时工作机构,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职能和特点。复议和起诉的事由,必须是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独立的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独立完整和直接执行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对事故调查报告不服的,不能提请行政复议和进行行政诉讼。 (高克胜 刘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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