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 |
| http://www.aqsc.cn 2010-05-14 09:15:03 江苏商报 |
简要案情 原告胡某等诉称,死者胡某某系两原告之女。2007年2月胡某某抵达南京,被告刘某经与被告缪某协商将胡某某安排在一小区住宿。2007年3月2日晚,胡某某被发现在该住处死亡。经法医鉴定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一氧化碳系该厨房间的室内燃气热水器排放,该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热水器是由两被告提供,且对房屋进行了改造,提供给胡某某居住的房间无通风实施。两原告现诉请判令所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40万元。后被告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徐某向两原告赔偿13万余元,由被告王某向两原告赔偿6万余元,且徐某与王某对上述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另由被告刘某向两原告赔偿13万余元。 点评 从警方对事发现场勘验后作出胡某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的结论来看,在王某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危险因素的情况下,胡某某的死亡与事发现场范围内的燃气设备有关。虽然王某出租涉讼房屋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直接导致胡某某死亡的原因,但其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该房屋的收益人,应对该房屋安全方面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 王某在承租人徐某使用房屋过程中,疏于监督和管理,放任徐某在承租其房屋过程中违法经营出租房,将客厅擅自分隔为居室,且改建的居室因不通风而存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以致造成胡某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果,其行为与胡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且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时出租屋内的热水器系由徐某提供,故王某与徐某对各自承担的赔偿义务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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