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农民状告省安监局行政行为不合法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12-04 13:56:49 中安在线 |
中安在线讯(记者黄娜娜)眼看元旦、春节将至,天长村民赵某、裴某和来安村民范某看中了烟花爆竹的市场,准备进行烟花爆竹的经营。哪知就在向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安监局以其材料不齐全为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可以让我补正,怎么可以不予受理呢?”三人将安徽省安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省安监局下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2月2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 法庭上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姜某和赵某是朋友,11月3日,也是他陪着三名原告在安徽省服务中心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回忆起当时的情形,姜某依旧难以平静。 “我们当天带着申请书和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审批表等材料去办理经营许可证,窗口的工作人员让我们先去天长市安监局询问当地是否有其他家烟花炮竹批发经营户,如果有能否再增加一家”。姜某和赵某认为这应该是安监局工作人员的职责,没有同意,窗口的工作人员又让几人下午再过来。 3日下午再次来到安徽省行政中心,安徽省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将一份《不受理通知书》递交给他们,备注的理由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看到这样模棱两可的理由,两个人傻眼了,材料不齐全还是不符合规定?在两人的追问下,工作人员告诉说因为材料不全,所以不受理。眼看着企业名称都已经核准下来,先前投资也已到位,却因为这个“不予受理决定”而将生意搁置。三原告都觉得很不服气,于是将省安监局告上了法庭。 12月2日上午,在合肥市中院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围绕的辩论焦点是省安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合法性,即是应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还是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庭上,作为原告赵某的代理人姜某认为,原告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向被告安徽省安监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安监局以材料不齐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如果原告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告应下达《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应该补充完善哪些材料,而不应该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安徽省安监局的做法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 对于姜某等人的质疑,被告安徽省安监局表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属于安监局的行政职责,但下达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符合程序、是合法的。 庭审中,安徽省安监局认为,下达的不受理通知书是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并不代表安监局不许可赵某等人的申请。“只要原告将申请的材料补充齐全,就可以继续申请办理许可证。”被告安监局表示。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原告范某坦言:要补充完善申请的所有材料,需要继续投入两百多万,这对于我这样普通的个体经营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如果冒风险去补充完善这些材料,而安监局不撤销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可能在投入了两百万之后,安监局以不予受理为由继续拒绝,那这两百多万不是“打水漂”了吗。” 相关链接:随后,记者查阅了《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其中第11条明文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下发《补正材料告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范围的,应及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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