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出台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10-01-04 09:57:40 贵州省安监局 |
为防止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贵州省政府结合实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林树森省长签署第114号令出台了《贵州省出台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并从即日起施行。 《贵州省出台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回采再利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自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划定尾矿库安全控制区域,经征求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已建成的尾矿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划定安全控制区域。安全控制区域内禁止建设居民区和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部门审查。 《管理办法》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放、防汛、抗震等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尾矿库运行档案,如实记载尾矿库运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演练。 《管理办法》规定对废弃或者停用的、存在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达到设计库容或者超过使用年限、不具备回采再利用条件的尾矿库等要实施闭库。 《管理办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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