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明确安全责任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06-17 10:22:48 中国安全生产网 |
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并实施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项《决定》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了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起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该《决定》共包括十四个条款,对出租人、承租人、物业管理部门、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权做了详细的规定。 该《决定》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出租应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安全责任;应保证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查看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将安全隐患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租赁双方不得改变合同文本中涉及房屋安全责任的条款等。 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如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应当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市政府应当整理、释明并公布出租房屋的安全标准,为房屋出租人履行安全责任提供指导和服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强化房屋租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必要时,指定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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