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首例“热死人”案原告索赔近40万元 |
| http://www.aqsc.cn 2010-08-26 13:56:00 中国安全生产网 |
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记者赵鹏璞 通讯员贾思凤报道 高温天气工作中“热死”之后能否获得赔偿?这一难题,即将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下称“管城法院”)作出回答。在一食品小作坊打工的王某某之父,以该作坊工作环境恶劣致王某某重度中暑医治无效死亡为由,向作坊主赔397191元。目前此案已在管城法院立案待审。 记者拿到的《起诉状》称,7月30日11时许,王某某在被告夫妇二人开办的食品小作坊捞面筋做烤麸时,因工作环境恶劣,致高温重度中暑,先后经郑州市十八里河镇卫生院和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月30日,郑州市十八里河镇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诊断意见为“1、高温待查;2、中暑”。8月1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论为“1、重度中暑,劳力性热射病,2、多脏器功能衰竭(脑、心、肝、肾、血液),3、癫痫发作”。其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列出的死亡原因与以上结论一致。 据悉,死亡的王某某25岁,原籍河南汝州。《起诉书》援引当地一家媒体8月5日A07版的报道原文称:“这个年轻人没有任何病,天气炎热导致了他的死亡。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说。”事情发生后,原告王某某之父多次找被告夫妇二人协商,被告均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拿钱,但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只同意最多拿3万元私了此事。原告认为被告“私了赔偿太少,应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遂提起诉讼。 《起诉状》中要求的死亡赔偿金397191元,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表示,根据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15条:“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提出这一诉讼请求。
关键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