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落实安监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
| http://www.aqsc.cn 2010-02-24 13:55:45 中国安全生产网 |
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记者付义书报道 近日,吉林省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市 (州)、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据了解,吉林省所辖吉林、辽源、白城、松原、延边等地实行了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副职领导担任副主任。此《规定》的出台,将会积极推动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主任,分管战线的领导出任副主任。 吉林省政府《规定》明确了四条基本原则。即 “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该《规定》要求,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 “一票否决”; 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体系。按照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兑现奖惩。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8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等。 该《规定》还明确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半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在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规定》落实了41个有关部门承担的本部门法定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 (管理)职责。 此《规定》共四章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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