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争议有了第三种调解方式 |
| http://www.aqsc.cn 2010-02-11 09:55:17 文汇报 |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日前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交通事故争议调解的若干意见》,交通事故争议有了除公安、法院调解之外的第三种调解方式。 《意见》规定,各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即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赔偿书证(包括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物损评估书复印件、伤残评定书复印件、医疗发票复印件等)。人民调解组织收到《人民调解申请书》和相关赔偿书证后,经审查符合本意见规定调解范围的,应予立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涉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争议,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制作协议书。 (周凯 鲍黥 王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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