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处罚条例草案再易其稿 焦点解读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11-20 09:25:29 深圳特区报 |
11月19下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在会上报告草案的修改情况。 《修改建议稿》六易其稿 六易其稿的《修改建议稿》,比前更加完善。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上,仍采取“累进加罚”原则,具体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是,修改中借鉴香港、新加坡的管理经验,引入记分、信用征信等新的处罚措施,使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涵盖罚款、记分、扣车、扣证、安全教育、社会服务、信用征信等综合手段。尽管罚款数额有所下降,但是由于运用了“组合拳”,与一审草案相比,《修改建议稿》仍保持了“严管重罚”的立法原则,对套牌、遮牌、无牌等严重违法行为更是如此。立法机构冀“重典竣法”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 会上透露,条例草案在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时,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1万多条。负责修改草案的内务司法工委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许多建言被吸收。《修改建议稿》是民主立法的结果。 冲红灯将受罚款扣分扣证等处罚 一审时的《条例(草案)》规定闯红灯1次罚款500元,2次罚款1000元,一年内4次以上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8次以上的,每次处5000元罚款;10次以上的,每次处1万元罚款。这样的“重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论证会以及市民提交的意见和建议中,也多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修改建议稿》充分吸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冲红灯的处罚兼顾起罚点不变、累进加罚的原则,但是累进加罚最高罚款额度从1万元降为100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处罚的力度降低了,今后如果冲红灯不仅要被罚款,还将被记分,最后可能被扣证、必须重新回炉学习再考证。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表示,据市交警部门统计,在我市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中,最突出的就是冲红灯。2007年、2008年市交警部门查处的机动车冲红灯达179万多宗,分别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总数的27.6%和31.1%,占近三分之一。2008年和2009年1月至10月,因冲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共造成了117人死伤。冲红灯违法不仅数量很大,造成的死伤也很严重。这虽然与交通设施不完善等客观因素有一定联系,但冲红灯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一些驾驶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冲红灯的违法成本较低。 傅伦博说,在香港,屡次冲红灯造成交通事故,就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违规驾驶人将面临最高25000元罚款和最长3年监禁的严厉处罚。在香港黄灯亮时抢过去,也算冲红灯,对冲红灯每次记5分,二年内记满15分,即行吊证。香港对行人冲红灯的,也会处以最高2000元的罚款。澳门对冲红灯认为是“危险驾驶”,罚款1000元至5000元,重犯的累进加倍处罚,并处禁止驾驶两个月至六个月。借鉴香港、澳门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修改建议稿》规定,对驾驶人冲红灯的,处五百元罚款并记4分;一年内冲红灯2次以上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冲红灯3次,累积记分达到12分,扣留驾照,重新学习驾驶理论和技能并考试;冲红灯5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暂扣驾驶证3个月,扣留车辆七日;冲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要提供社区服务。同时,对行人冲红灯的,处200元罚款。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加倍处罚 今后,车辆和别人刮碰,除了保险公司正常理赔外,肇事司机有可能要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记分、暂扣驾照!今天提交审议的《修改建议稿》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 傅伦博在介绍修改说明时说,征求意见时,一些市民反映,现在机动车基本都购买了车辆保险,司机路上争道抢行、随意变线,造成碰撞等交通事故就通知保险公司来理赔,肇事司机往往置身事外,后面堵多长跟他没什么关系,时间一长,会造成一些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养成不良驾驶习惯,可能引发更多的交通事故,造成更多的交通拥堵。针对市民反映的这个问题,《修改建议稿》专门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除了按规定理赔外,还要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记分、暂扣驾证。 同时,《修改建议稿》还规定发生轻微碰撞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违反的要处500元罚款。 傅伦博表示,这样的规定,是希望通过适当提高违法成本,引导驾驶员谨慎驾驶,可以减少路面碰撞和交通拥堵。 泥头车超载肆意违章,司机车主工地均要受罚 泥头车超载、超速、逆行等严重违法现象在我市比较突出,屡禁不止。这类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而且对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承载构成严重威胁。我市曾发生多起泥头车超载侧翻,致多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市民对此反映强烈,要求严厉整治泥头车超载问题。 傅伦博介绍说,对泥头车超载,以往查获后一般只处罚司机,但车主、使用车辆的工地仍然要司机多拉快跑。借鉴日本等国家对超载实行“一超三罚(罚货主、罚运输企业、罚司机)”管理处罚的经验和香港的经验,《修改建议稿》规定,对超载车辆驾驶人予以2000-4000元的罚款、扣证、记分,还对车辆所有人予以5000-10000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工地)予以10000-20000元罚款处罚;一年内两次以上的加倍处罚,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处罚(第二十一条)。对泥头车超速、逆行的,也规定了每次2000元的处罚,一年内二次以上的,每次加倍处罚,并予记2分处罚。 争道抢行等多种违法行为也被严格监管 据我市交警部门统计,在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伤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中,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争道抢行、不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如2008年,我市因这类行为引发的伤亡交通事故777起,致人死亡256人,致伤854人,分别占伤亡交通事故总数的31.2%、死亡总数的35.6%、受伤人数的29%,比例较高。 但过去,对于这类行为,往往因各种原因而难以处罚。由于没有违法成本,一些驾驶员在上路行驶时肆意加插,随意变线抢道,极大扰乱了交通秩序。针对这类违法行为,《修改建议稿》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等候强行进入等8项违法行为,处300元罚款并记分;1年内2次以上的,每次处500元罚款;5次以上的,加处扣证一个月。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500元罚款并记分。对不按规定让行、争道抢行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加倍处罚。 肇事逃逸立即被扣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2008年,我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523宗(其中死亡事故160宗,伤人事故358宗);2009年1月至10月,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405宗(其中死亡事故87宗,伤人事故298宗)。针对这种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修改建议稿》规定了多种措施,予以严厉打击,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万元罚款并记12分,依法暂扣驾驶证、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终生禁驾。同时,还规定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将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发挥威慑和警示作用 占道慢驶阻碍其他车辆也受罚 机动车上路,超过最高时速行驶要罚,今后低于最低限速行驶,也有可能被罚!《修改建议稿》除了对超速行驶和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外,还对占道慢驶阻碍其他车辆的交通行为进行处罚。《修改建议稿》规定,在前方无障碍情形下,行车速度缓慢至无理阻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或者违反规定的最低车速限制,处600元罚款并记3分,一年内违反3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暂扣驾驶证3个月。 而针对驾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时,逆行、倒行、慢行,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修改建议稿》规定罚款600元并记分,一年内违反3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暂扣驾驶证3个月。此外,《修改建议稿》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不仅司机要罚,违规上下车的乘客也要罚,也就是对前者处1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记分,对后者处200元罚款;属于营运车辆的,还要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 交通违法信息将被录入信用征信系统 在欧美发达国家,除了严格的交通执法,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个人信用等级的影响也使得人们一般不敢轻易违反交通法规。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在交通违规信用征信方面的经验,《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3次以上的,运输企业车辆违法率高或者引发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定期将个人和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查询。同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信息要同时抄送相关保险公司,供保险公司研究保费时参考。 因交通设施不完善,部分地方的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不清、设置不规范,导致驾驶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违规,这时候收到罚单,很多人会认为不公平。为此,《修改建议稿》规定在交通信号灯因故障而失效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判断,交通标志标线模糊、指示不清等情况下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经公安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免予处罚。 同时,为了鼓励和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修改建议稿》规定,驾驶人自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两年没有其他交通违法记录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免予处罚,但驾驶套牌、假牌、无牌、遮挡车牌上路行使,醉酒驾驶、非法飚车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立法人员表示,有关免责的规定,主要考虑交通处罚要体现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精神。 建立交警驾驶摩托车路面巡查制度 香港、澳门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加强交警的路面巡查。借鉴香港澳门成功经验,《修改建议稿》专门增加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执法管理。除电子监控外,还应当加强人工流动视频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巡查执法处罚。建立交通警察驾驶摩托车路面巡查制度。各交通警察大队应当安排适当警力每天轮班上路巡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 增加警力上路的同时,《修改建议稿》也增加了关乎于交警执法现场记录的认定的内容。《修改建议稿》提出,对驾驶机动车时乱鸣喇叭、违规使用灯光、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等难以固定证据的交通违法行为,借鉴香港、澳门的经验,规定可以以执勤交通警察现场记录或者录音作为处罚依据,同时规定执勤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同时,《修改建议稿》还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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