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死算工伤是误读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12-14 08:55:47 法制晚报 |
新闻点击 据 《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 《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的问题。 《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对此,重庆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对 《暂行规定》进行了延伸解读,认为员工如果因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而引起醉酒伤亡,应该算工伤。 本报记者注意到,《重庆晚报》在报道时采用了 “因公喝酒醉死可以算工伤”的标题。 而各大网站纷纷以类似于“重庆市高院出台暂行规定因公喝酒醉死可算工伤”、“重庆法官解读工伤新规 因公醉酒伤亡算工伤”这样的标题进行了转载。 法律看点 “因公醉酒伤亡算工伤”与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相矛盾,该如何看待重庆法官的相关解读? 法律解读 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枫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它在认定工伤时并不区分醉酒行为是受单位指派还是出于自身行为,而是一刀切——醉酒导致伤亡不是工伤。 梁枫说,重庆市高院出台的《暂行规定》中涉及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矛盾,这个规定本身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重庆的几位法官对此进行的解读。 几位法官认为,员工如果因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而引起醉酒伤亡,应该算工伤。梁枫说,这种解读可能是法官自己对《暂行规定》的理解,不符合法律精神,背离了法的原则,是不对的。 梁枫还说,有的网站以“重庆市高院出台暂行规定因公喝酒醉死可算工伤”为题进行的转载更是对《暂行规定》的误解、误读,应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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