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车险被撞第三方可直接索赔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10-14 09:38:38 每日新报 |
日前,保监会批准了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几家保险公司的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并要求从10月1日启用。据了解,此次新条款对于投保车辆转让、向第三者直接赔偿、理赔时限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而6座以下家用车的三责险、车损险费率则都未改变。 车辆转让要及时告知 比较了新老条款,记者发现新条款主要是根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变。比如以往保险公司将“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批改手续”作为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如果市民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保单批改手续,车辆被撞或撞人都不能获得车损险和三责险的相应赔偿。 而在新条款中则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只将车辆转让后市民没有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作为责任免除。 理赔时限更加明确 在理赔时限方面,新条款则比以前明确了许多,对于车险理赔中的不同环节,规定了相应的时限。这样,以前市民在提交索赔申请后,苦苦等待保险公司的答复,或者迟迟收不到赔款的情况就可以避免了。 在老条款中,保险公司只是规定如果认为市民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完整,要及时通知市民补充,而在新条款中还增加了“一次性通知”的要求,这样就避免了市民多次补充材料的麻烦。 老条款中,只是要求市民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公司要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市民。而在新条款中,还补充了“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时限,并在商定时限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的规定。 第三者有权请求赔偿 在以往,车辆出险后,要由车主进行索赔,而以后被撞的第三者也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这样,第三者在获得赔偿时也就拥有了一定主动权。 按照新三责险条款的补充规定,车主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车主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车主的请求,保险公司要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车主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次生灾害”列入责任免除 在新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不仅有以前就列入的“地震”,地震的一系列“次生灾害”也名列其中。 所谓“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这样一来,以前一些难以界定的问题也有据可依了。 此外,新车险条款推出以前,曾出现过有关“车险将按机动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的猜测。但此次记者在新车损险条款中看到,保险公司依旧提供了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确定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等三种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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