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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2007年10月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8-07-02 16:02:39    来源:    作者:李毅中  

    (二)开展“回头看”,认真进行“补课”。“补课”的重点:一是国办《通知》重点行业领域范围内的规模以下的小企业。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小企业一般事故多发是重要原因之一,决不可掉以轻心。从督查情况看,不少地区为数众多的规模以下小企业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必须重新部署,不留死角。二是隐患申报为零的企业。这些企业有的可能基础工作比较扎实,安全生产方面的矛盾问题暂时还不是很明显、很突出;有的则可能排查治理走了形式、搞了过场。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的表现,都反映了企业在安全生产问题上的盲目乐观、过分自信,都需要重新“补课”。三是近期发生了较大以上事故的地方和单位。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足以说明其并没有认真进行排查治理。凡发生了较大以上事故的地方和单位,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紧紧盯住上述三类重点,采取重新部署、重点指导、及时检查督促,以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促使其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两项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隐患和危险源,是相互关联而又各自有着不同内涵的两个概念。从可能导致事故灾难这一点看,二者具有相同性。不同之处在于: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类矛盾问题的集中反映,隐患的产生和存在,通常反映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或者监管主体思想重视不够、治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隐患都有人为的因素,都是可以治理、消除和防范的。危险源则是安全风险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环节和部位等,是生产过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内在科学规律,是可以控制、保障正常运行的。安全生产工作从空间概念上讲,既要抓全方位、全过程,又要突出重点,这个重点就是重大危险源。

    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是我们长期以来想做而没有扎实去做的事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建立这两项制度提供了有利契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工厂、公司4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广泛动员充分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作用,实现层级管理和监控。要指导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要明确的是,加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监督管理,是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所在,各相关部门必须尽职尽责。安监总局将抓紧制定发布《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两个部门规章。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四)认真排查治理自然灾害方面的隐患。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度过汛期。各地、各单位都要深刻吸取七八九3个月频繁发生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灾难教训,吃一堑长一智。要切实改进预报、预警、预防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尤其要注意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纳入地方防灾救灾、应急管理体系之中;各省局要主动向政府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堤防、水库、涵闸等基础设施以及容易引起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各类企业特别是煤矿和矿山企业要对周边地理环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内外部水害因素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下决心整治隐患,为来年安全度汛提前做好准备。总局和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主动与地方气象、海洋、水利、地震等部门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在得到相关部门提供的极端天气事件预报信息后,要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和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做好防范工作;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秋冬季节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季节特点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五)紧密结合专项行动,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 58号),部署在公路交通、铁路、水运、民航、大型水利、大型煤矿、重要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城市基础设施等9个方面,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局已经转发了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对重大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可以理解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继续和深化,是从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和维护安全稳定的角度,进一步提出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建议地方政府,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加强协调,以提高效率。各地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把相关工作承担起来,按照已经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已经建立的制度,积极开展工作。

    二是做好大型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规定这方面的工作由安监总局(煤监局)负责。目前全国12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矿井315处,在建矿井126处。国家煤监局要将名单和排查任务落实到各省(区市)和神华、中煤、国投、华能、华电等中央企业。各省(区市)和相关中央企业要对号入座、认真组织排查。特别是在建矿井,一定要从立项、地质勘查、设计、审批、核准、建设队伍资质、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彻底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及时上报。总局和煤监局已下发文件并上报了国务院,望各省(区市)煤炭工业局、安监局、煤监局主动向政府汇报,认真落实,按要求统计上报。

    三是做好石油天然气重大基础设施的排查工作。总局已经向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3大石油企业发出指导意见,要求对输油管道设施、天然气输气管网、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将大型油库、储气库、天然气净化场、海底油气管线、陆岸终端等重要设施纳入排查范围。同时要加强对高含硫气田钻探井、开发井和集输管网、处理厂的隐患排查,以及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是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其他行业领域的排查工作。我们将在本月9日召开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沟通信息,促进排查工作落实。各省安监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各地在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时,要把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情况一并报总局。

    同志们,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七大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这是安全生产工作战线义不容辞的职责。全系统各级领导和全体同志务必认清形势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政治责任感,振奋精神、坚守岗位,倍加警觉、倍加努力,把工作抓实抓细,坚决完成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各项任务,推动实现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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