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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06-30 11:16:51 河南省安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接受当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
  河南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一)制定有关组织管理制度,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二)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中的问题;
  (三)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四)申请用于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国家、省财政支持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九)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和辖区安监部门负责该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部门和职责,规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二)整合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建设;
  (四)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等高危行业,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规定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规模较小,达不到要求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定的,应当明确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必须与资质相符的邻近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以及“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工作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协议服务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抢险救援任务;
    (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熟悉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道路交通、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三)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避险救助能力,指导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落实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加强自身宣传,树立队伍良好形象。
  (四)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应在15日内形成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重特大事故的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应同时上报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每半年向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当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救援基础资料;
  (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
  (六)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应急救援队伍日常工作;
  (七)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八)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
  (九)按时准确上报有关应急救援信息,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指导,服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动,完成好相关应急救援协作任务。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河南省和上级单位的要求做好日常训练、队伍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通讯、训练、演练、装备管理、应急救援、业务学习等管理制度、程序;
  (二)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调度命令后,迅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三)制定人员培训和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日常训练;
  (四)制定装备配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维护、保养和报废应急救援装备;
  (五)定期组织救援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体能和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六)每季度至少一次到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督查检查。

  第三章 应急救援装备管理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以单位配备为主,各级政府予以重点支持。需要当地财政重点支持的,应当向当地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应急救援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能够及时投入应急救援行动。
  各级财政提供资金购置的应急救援设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资产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配套资金,由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或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对全省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年购置的主要应急救援装备名称、型号、用途、数量等有关情况报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当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
  报废或者新购置应急救援设备,应当及时报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当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提供资金购置的应急救援设备,原则上不得用于日常生产,不得出租和转让。在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经当地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应急使用。
  
  第四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灾害类型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计划,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全省应急救援队伍规章制度;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
  (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
  (七)自救、互救知识;
  (八)应急通讯联络方法;
  (九)应急救援案例。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种类、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评审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组织应急演练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总结应急演练情况,编写应急演练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并将方案、改进措施和总结报告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第五章 应急值守与救援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安排带班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工作人员暂离工作岗位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当及时安排人员替补;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时刻在位。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变动、通讯方式变更的,应及时上报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当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以直接调度全省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报警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调动应急救援人员及设备,选择最佳路线,在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清点人员、设备。需要恢复救援现场的,应当根据现场指挥人员要求进行现场恢复,经现场指挥人员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总结和分析每次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抢险中,导致受伤和牺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伤残评定、经济补偿、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当地政府及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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