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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10-01-14 15:35:40 中国安全生产网

  1 总则

  1.1 目的

  提高我省海啸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做好海啸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灾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近岸海域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应对海啸灾害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分级分部门负责,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转。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加强与国家海啸监测、预报单位及省直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啸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啸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4)加强监测,及时预警,有效应对。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预警系统为主体,辅以我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及地震、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对海啸灾害实行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啸灾害发生、发展信息,快速作出响应,减少海啸灾害损失。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负责全省海啸灾害防范的各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为日常办事机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福建海洋预报台等部门为海啸灾害预警技术支持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政府为海啸灾害应急处置部门。防海啸灾害组织体系及应急流程如图1所示。

  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及省军区司令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

  成员: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粮食厅、省经贸、省宣传部、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福建海事局、福建广电集团、福建电力集团、民航、铁路管理部门、武警部队、边防、消防等部门的领导。

  2.2 福建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根据预警的级别做出相应的部署和采取相应措施;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海啸灾害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防海啸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沿海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海啸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

  2.3 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主任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是海啸灾害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有:

  负责编制和完善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海啸监测规划、警报系统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海啸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海啸监测、预报业务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发布海啸灾害预警报及相关业务咨询;负责海啸灾害信息的接收与分发;建议指挥部启动及终止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地灾害应急转移路线、安置场所的落实;收集并向指挥部报告海啸灾情;指导和协助市、县(区)海啸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海啸灾害(情)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特别重大海啸灾害调查与评估;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5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海洋与渔业局:除负责办公室工作外,还负责海洋与渔业防海啸灾害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各地做好浅海渔船回港、船员及渔排人员上岸避险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预防海啸的有关工作。

  (2)省地震局:负责向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台湾海峡及其邻近海域6.5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并提出可能发生灾害的预警预报。

  (3)省气象局:负责海啸影响期间的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及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及时提供给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

  (4)福建海事局:负责海上船舶、设施的防海啸工作,及时向船舶提供海啸灾害信息和航行警告,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负责组织实施海上搜救。

  (5)武警福建总队:负责组建防海啸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6)省军区: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指挥协调驻闽部队、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抢救人员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7)省消防总队、边防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8)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灾后做好防病、治病及防疫工作。

  (9)省公安厅:负责维护海啸灾害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等管制,确保群众及时转移及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车辆的优先通行,协助转移危险区的群众。

  (10)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指挥全省旅游行业做好防灾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各旅游部门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滨海景区及度假区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11)省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海啸宣传工作,特别是接到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提供的海啸预报警报信息时,及时滚动向公众布放;及时准确宣传报道灾情和防灾动态,做好防海啸声像资料的汇编和保存工作。

  (12)省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省防海啸宣传的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海啸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中央各新闻媒体和境外、国外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

  (1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沿岸易受海啸引发地质灾害区域的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

  (14)省发改委:指导防海啸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抗灾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抗灾设施建设的计划物资。

  (15)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防海啸监测、警报等有关体系建设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与指挥部共同向中央争取防海啸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6)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工矿企业做好防海啸工作。协调抗灾的供、发电负荷安排;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抗灾资金的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

  (17)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开展查灾、报灾和救灾工作,及时将掌握的灾情信息上报指挥部;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

  (18)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制定防范海啸灾害城镇建设规划,以及根据防范海啸灾害的要求组织、指导本系统的防海啸工作。

  (19)省交通厅:负责组织运力做好危险区群众转移和抢险物资运输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码头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水毁交通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组织、指导本系统的防海啸工作。

  (20)省水利厅(省防汛办):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防海啸工作,做好海啸灾害期间海堤等设施的加固、抢险及江河、水库等水电水利工程的安全;负责海啸期间受影响地区的防汛工作。

  (2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做好海啸影响期间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防海啸信息的及时传递。

  (22)省粮食厅:储备必需的粮食,合理配置。在防灾重点部位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23)福建电力集团:负责海啸灾害期间电力的供给,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抗灾期间做好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24)民航、铁路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协调本系统做好防海啸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海啸应急预案或措施,配备联络人,负责与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2.6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应急机构

  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级消防(119)、公安(110)、医疗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海上援救(12395)、电力抢修(95598)、污染事故(12369)、保险公司等应急机构是海啸灾害应急现场救援机构,按《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海啸监测和预警

  结合我省地震监测、气象监测以及相关海洋实时监测设备等对海啸进行监测,建立海啸监测体系建设规划,逐步加强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及近海海啸监测能力。海啸预警主要依托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预警结果,辅以我省的监测结果实施海啸的预警。

  3.2海啸预警发布

  海啸应急警报信息发布采用警报系统及传真、电话、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有关媒体和通讯手段,在海啸高风险区中的经济开发区、滨海旅游区、港口码头等建立海啸警报接收及自动发布系统,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以警报系统为主的海啸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主要相关部门间建立业务化的专项预警信息传递渠道,实现海啸灾害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递。

  海啸灾害警报发布系统是防海啸灾害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各自的警报发布系统,警报系统发布终端应布设到沿岸海岛、渔村、旅游渡假区等易受海啸灾害影响的区域,各地市人民政府充分结合本地区防空警报等建设基础,建立起有效的海啸灾害发布系统,并将海啸灾害警报发布系统建设纳入防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内容,提交办公室备案。

  3.3 海啸信息互通

  建立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福建省地震局、福建省气象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利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警报中心的预警信息实时互通机制,及时了解海啸信息,掌握海啸动态。

  3.4 紧急疏散预案

  紧急疏散预案是防海啸灾害重要的预防手段,落实危险低洼区域居民转移路线及安置场所,在发布海啸警报后能指导人民群众有序、有目的地紧急疏散撤离。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海啸灾害紧急疏散预案,并提交给办公室备案。

  4. 防海啸应急响应

  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按照海啸预警级别,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 Ⅳ级应急响应

  受海啸影响,当接收到国家海洋预报中心预测福建沿岸验潮站将出现小于1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可能轻微损失时,在接到国家预警通知30分钟内发布Ⅳ级海啸警报(蓝色)。

  (1)办公室应加强值班,加强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联系,密切关注海啸发展态势和沿海潮位状况,做好海啸信息上传下达工作。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沿海各地防海啸部门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海啸情况,部署防海啸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防海啸准备工作情况上报办公室。

  (3)福建海洋预报台要加强收集海啸相关监测信息,及时做好海啸前兆的预测预报;省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监测,省气象台要加强沿海地区天气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4.2 Ⅲ级应急响应

  受海啸影响,当接收到国家海洋预报中心预测福建沿岸验潮站将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可能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在接到国家预警通知20分钟内发布Ⅲ级海啸警报(黄色)。

  (1)指挥部副总指挥进入指挥状态,并赶回办公室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海啸工作,主持召开海洋、地震、气象、防汛等部门领导和专家的会商会,分析海啸发展趋势和破坏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总指挥。

  (2)根据会商会决议,指挥部发出防御海啸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3)办公室应加强值班,由办领导带班,加强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联系,密切关注海啸发展态势和沿海潮位状况,做好海啸信息上传下达工作。

  (4)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各地防海啸部门应立即部署落实防海啸各项准备工作,传达贯彻防海啸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海啸准备工作情况上报办公室。

  (5)省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监测,省气象台要加强沿海地区天气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及时向办公室通报。

  (6)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动用有关频道,及时滚动播报海啸警报、指挥部作出的部署及防海啸知识等;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要重点报道防海啸工作动态。

  (7)全省各类抢险队伍要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驻闽部队要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一旦接到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的通知,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沿海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8)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作业船只避险,船员和海上渔排作业人员迅速上岸往高处避险。

  (9)旅游部门组织在受影响区域的海水浴场、滨海旅游的游客和工作人员迅速撤离上岸,做好重大财产防护工作。

  (10)当地政府做好沿海低洼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工作,落实转移路线及转移场所,并向办公室通报,按指挥部指令组织撤离。

  4.3 Ⅰ、Ⅱ级应急响应

  受海啸影响,当接收到国家海洋预报中心预测福建沿岸验潮站将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可能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在接到国家预警通知15分钟内发布Ⅱ级海啸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当接收到国家海洋预报中心预测福建沿岸验潮站将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将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在接到国家预警通知10分钟内发布Ⅰ级海啸警报(红色)。

  当发布海啸Ⅰ、Ⅱ级警报时,办公室通知沿海受影响地市拉响紧急警报,警报声音信号为:三短一长。当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人民群众紧急疏散撤离。

  (1)指挥部总指挥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并赶回指挥部办公室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海啸工作,主持召开海洋、地震、气象、防汛、国土资源、水文等部门领导和专家的会商会,认真分析海啸发展趋势和破坏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

  (2)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发出防御海啸紧急通知,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必要时省领导发表讲话,对防海啸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情况严重时,请省委、省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办公室派员24小时值班,由办领导带班。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并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商会,对海啸灾害引发的高危区岸段、漫滩、淹没区域、影响范围等作出预测,提出应对防御具体措施;密切关注海啸发展态势和沿海潮位状况,做好海啸传真电报的上传下达工作。

  (4)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各地防海啸部门应立即按照防海啸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海啸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海啸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由领导带班,加强值班。。

  (5)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外海作业船只往深水区避险,千万别返回近岸及港口;在近海及港湾内渔船就近停靠,所有船员弃船上岸往高处避险;海上渔排作业人员迅速上岸往高处避险。

  (6)海事部门通知海啸主要影响区域所在港各类船舶避险,必要时,通知在港船舶紧急出港避险。

  (7)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研究部署沿海低洼危险区域群众、海岛居民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作出一定区域范围内全体人员转移的部署。当地政府按照紧急疏散预案疏散转移人民群众,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转移人员的各项工作,落实转移路线及避难场所。当地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8)旅游部门组织关闭海水浴场、滨海海岛等旅游景点。当地政府和部队要组织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迅速撤离上岸,做好重大财产防护工作。

  (9)省地震局要加强地震监测,省气象台要加强沿海地区天气的监测和预测预报,每隔半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10)电视台、广播电台要用所有频道,及时滚动播报海啸警报、指挥部作出的部署及防海啸知识等;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等要重点报道防海啸工作动态。通过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省电话用户发送短信,提醒注意自身防海啸安全。

  (11)全省各类抢险队伍要集结待命,做好随时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一有险情,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要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2)驻闽部队要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一旦接到省防海啸指挥部的通知,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沿海群众转移工作。

  (13)根据海啸发展趋势,指挥部或由其成员单位可作出如下应急措施:

  ① 中小学校停课;

  ② 对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电力管制;

  ③ 停止一切涉海活动(海上交通、海上工程、滨海旅游、海洋渔业等),预报海啸影响地区所有海上人员撤离上岸;

  ④ 沿海企事业单位停止上班,取消室外大型社会活动。

  (14)必要时,指挥部须向省委、省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建议启动《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省人民政府必要时须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4.4 应急结束

  当办公室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解除消息时,立即以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报送指挥部,经总指挥或授权人批准后,应急结束。

  (1)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发出通知,提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要求。

  (2)各级政府和民政、卫生、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农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指挥部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3)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分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情况,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5)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防海啸部门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疾病预防和疫情消杀工作,防治疫情蔓延,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修复损坏工程,做好被淹区域市政排涝工作,尽快恢复被淹区域,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

  (6)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省防海啸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及时统计各地受灾情况,并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

  (7)省委宣传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抗灾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抗灾救灾宣传工作。

  5 灾害调查评估

  办公室负责收集海啸灾情,组织开展海啸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特别重大海啸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

  海啸灾害(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编制完成海啸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海啸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指挥部办公室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及各地防海啸部门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6.1.3 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利用卫星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防空警报、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1.5 省海啸预警支持系统要做好省防海啸指挥决策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视频会议、海面实时监测设备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防海啸经费,用于海啸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建设及海啸预警支持系统业务化运行经费以及应急响应经费,应急相应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保障

  省、设区市、县(市、区)防海啸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要建立防海啸物质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质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质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应急队伍保障

  驻闽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6.5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海啸灾害防灾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求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灾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及防灾抢险救灾物质器材的运输。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海啸灾害基础知识、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沿海中小学校学习海啸灾害常识及防范自救等知识,增强群众的防海啸灾害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培训与技术交流

  7.2.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的防海啸灾害应急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性、区域性以及有关技术单位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技术人员培训。

  7.2.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2.4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国际、地区间的海啸灾害信息交流与预警报技术合作研究,加强与国家及沿海兄弟省份合作与技术交流。

  7.3演习

  各级防海啸灾害应急部门应定期举行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海啸灾害应急能力。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由省防海啸灾害指挥部负责组织,一般2~3年举行一次。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范海啸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防海啸灾害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8.2 术语

  海啸: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

  海啸灾害: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省政府批转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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