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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8-10-13 16:57:44 中国·海南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及时、科学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依法规范; 分级负责; 快速反应;资源整合。

   13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14现状

   我省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频发,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2005年全省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307处,因灾死亡6人,重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11亿元。由于我省中部山区特殊的地形、地质以及气象条件,加上人为工程建设活动强烈,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地质灾害的发生将呈加剧趋势。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制订相应级别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适用于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省政府处理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负责人任副主任。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商务厅、省气象局、省水务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海南安全监管办公室、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时,决定启动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主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工作机构职责

    应急工作机构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通讯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组成。

    221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综合分析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防灾和救灾建议;

   (2)传达、监督、落实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3)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4)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和市、县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5)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

   (6)汇总和整理地质灾害应急信息;

   (7)办理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各工作组职责

    调查监测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会同有关专业部门组成。负责对地质灾害发灾点或隐患点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灾情评估组: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抢险组:由省公安边防总队牵头,会同国土环境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按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预报组:由省气象局牵头。负责提供气象和雨情预警预报。

    通讯保障组: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交通保障组: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铁路、航空部门组成。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质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

    物资保障组: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会同商务、建设部门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质,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生命线工程,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灾民安置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民政部门组成。负责应急资金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

    医疗卫生组: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治安保障组: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公安边防总队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宣传报道组: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组成。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23应急指挥部框架

    24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部门监测

    每年汛期前,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进行汛期检查,制定隐患点防灾预案,发放防灾明白卡,并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进行日常监测。

    312专业部门监测

    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我省唯一进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的单位,拥有先进的监测设备,在进行全面的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对隐患点进行专业监测。

    313群测群防体系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测群防”,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责任要落实到乡镇、村委会,确定监测人。

    314报告

    监测机构、监测网点、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任何公民和组织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均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渠道向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果险情或灾情严重,可直接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或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5地质灾害上报内容

    上报内容包括灾害或险情发生地点,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32信息共享和处理

    321信息采集和传输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互联网站(页)为系统支持平台。现场应急求援采用全天候全站仪监测设备、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现代化设备,通过无线专业通讯网络传输信息。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联络。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发灾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灾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省和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发灾地现场实际情况,以电话、传真、E-mail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讯中断或无移动通讯讯号时,应以远程无线专业网络或者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322信息处置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现场信息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信息分析,作出分析结论并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应急指挥部。

    33预警

    331预警支持系统

   (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国土环境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建设。

   (2)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发建设。

   (3)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由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组织建设。

   (4)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开发建设。

   (5)信息反馈系统支持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气象部门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上传下达工作。

    3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321区域预警级别

    全省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5个等级。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以上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1级和2级为一般级)、黄色(3级为较重级)、橙色(4级为严重级)和红色(5级为特别严重级)表示。

    区域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气象局组成的专家组联合会商确定,按工作协议规定预警结论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签署发布。

    3322单体地质灾害预警级别

    单体地质灾害预警级别按其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按地质灾害险情分为4级:分别用蓝色(一般级), 黄色(较重级), 橙色(严重级),红色(特别严重级)表示。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体处于临灾状态。其分为四级。

    332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单体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险情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如属于特别严重级和严重级险情,应立即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

    3324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市、县政府(一般级和较重级)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及时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发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发布。必要时,应当以电子显示屏、短信方式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333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省和市、县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向公众发布警告或劝告,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疏散危险人员和撤离重要财产,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防止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必要应急措施,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 4预警的解除

    在经过现场反复核实,并且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后,确认地质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者基本稳定时,由发出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并且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灾情事件

    地质灾害灾情事件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其灾情分为四级。

    42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II级和IV级地质灾害,由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I级和II级地质灾害,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

   421III级、IV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

    III级、IV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2Ⅰ级、I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

    Ⅰ级、II级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省人民政府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全国的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3特别情况的处理

    431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联的市、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32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与其它自然灾害同时或交叉发生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433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44指挥和协调

    441发生Ⅰ级、Ⅱ级地质灾害事件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市、县政府进行应急救灾。本着属地事权原则,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42当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省水务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43当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44当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45当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46当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的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5紧急处置

    451发生Ⅰ级、Ⅱ级地质灾害,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52应急响应期间,省和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成员单位组成的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和处置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成员单位工作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5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迅速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向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发出部署命令。各工作组按照应急指挥部指示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54按照应急抢险属地原则,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当地人民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各工作组应急抢险工作。
 
    455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由应急指挥部协调驻琼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武警部队派员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1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工作小组应根据牵头部门及合作部门安全工作的需要,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越野车辆、大功率通讯工具,及时向应急人员发放安全帽、雨具、登山鞋、救生衣、对讲机、照明工具等安全作业工具。

    462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的程序

    (1)应急调查监测组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后,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救灾现场。

    (2)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身体是否健康;要向应急人员说明应注意的要求事项,并且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

    (3)对所有应急人员发放应急现场通行证,非应急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离开灾害现场,应先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以离开的,应做好相应登记后方可离开。

    47群众安全防护

    471安全防护措施

    (1)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要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应进行强制性疏散)。

    (2)由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

    (3)调查监测组要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

    (4)医疗卫生组要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

    (5)治安保障组要做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72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1)由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2)由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讯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动员的范围

    (1)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讯人员等。

    (2)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

    (3)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

    (4)组织灾区人民生产自救。

    482动员的组织程序

    根据抢险救灾的实际需要,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49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491调查分析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要迅速指派相关调查监测组赶赴发灾地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及时快速传报应急指挥部,为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92后果评估

    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灾情评估组对灾情进行成灾后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后期处置的参考依据。

    410新闻报道

    4101新闻发布原则

    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4102新闻发布的内容

    (1)险情和灾情;
    (2)抢险救灾工作;
    (3)重大决策方案;
    (4)群众安置情况等。

    4103新闻发布的机构及审查发布程序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新闻发布机构。新闻发布程序为:先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初审,再报指挥长审定后发布。

    411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论证认为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和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指挥部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状态解除令经指挥长签署后经相关渠道予以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制订善后处理方案,方案经指挥长签署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52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入账,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

    53保险

    灾害发生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4调查和总结

    541应急结束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及时组织调查,编写调查报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详情。

    542现场处置完毕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做好改进工作,以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通讯网络保障。抢险应急期间,通讯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讯设施的运行状况、通讯设施灾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确保通讯畅通。

    612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计算机通讯查询系统;编制《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公布省和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和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等有关成员的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要保持通讯畅通。

    613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讯系统。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以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讯畅通。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按照应急抢险方案,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保障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和监督检查。

    622应急队伍保障

    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12个专业工作组组成,按照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

    第一梯队: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

    第二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

    第三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

    623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航运、铁路等部门组织建立、培训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应急处置期间要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培训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

    625治安保障

    由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组织建立、培训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物资保障

    按属地管理原则,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做好救灾物质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由民政、发展与改革、商务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7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省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各市、县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省下拨的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应及时予以保障。

    应急抢险期间,当地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以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628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工作坚持“以地方为主”的原则,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救灾款物安排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和住房恢复。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系统,以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省地质调查院等技术支撑单位为主,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与专家成员的联系方式。完善省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强化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定期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干部、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能力。其程序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启动-发布命令-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实施救援-救援结束-发布新闻-演练总结。

    8监督检查与奖励处罚

    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由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对防治突发性地质灾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责任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9附则

    9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92其他专项应急预案

    与《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交通(公路水路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3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定期评审,按照应急处置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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