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超出示诊断书 
    

“开胸验肺”事件小调查

         
 
“开胸验肺”事件折射出我国哪些方面最需要完善?
 
 
   企业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政府更需要加强监管 
   职业病鉴定方面法律更需完善 
 

 

关于此事 我有话说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 全文 ]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全文 ]
职业病维权案例>>>>
打工八年疑因工患尘肺病 合同期满遭解雇
油漆工退休22年后疑患职业病要赔偿被驳回
青年患职业病无钱医治 持杀猪刀劫公司经理
油漆工得哮喘要赔偿被驳回 缺少职业病认定
报销百元职业病药费 竟被厂方建议辞工?
查出职业病两家煤矿都不赔 期盼社会援助
记者调查:仅一成患者要求做职业病认定
工人患疑似职业病 工厂仍坚持开除
东莞一工人讨工伤赔偿金不成刺死两台商
广州石场工人疑患尘肺病鉴定无着落

“开胸验肺”事件

  新密一工人患职业病不被承认 无奈开胸验肺 

  一个人,非要用“开胸验肺”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患上职业病,哪怕医生告诉他根本没有必要:“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他叫张海超,他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推翻当地职业病防治所为其作出的“肺结核”的诊断。  >> 追踪报道 >> 《新闻1+1》视频
  

  “开胸验肺”事件一出,引发网上众多评论,本网将各方观点进行梳理,以寻找工人职业病维权难的症结所在及破解之道。 

 

  职业病维权路 难到令人心酸      

  从报道来看,这一悲壮举动的上演,有企业道德沦丧的原因,更有职能部门冷漠、不作为,忽视职业病患者切身利益,甚至可能有被“收买”、权力寻租等深层次根源。
  如此不堪承受的维权之路,沉重得令人心痛,也说明职业病维权是个人难以承受之重。退一步说,即便用这种方式维权成功,也是赢得起输不起的,反而还会潸然泪下。 

  (李万友)  >> 详细

  利益当前 企业良心靠不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有医生指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良心靠不住。

(新京报社论) >> 详细

   职业病维权遭遇法律漏洞      

  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弄虚作假,《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有详细的罚则,然而,面对可能出现的职业病鉴定争议,到底是弄虚作假还是单纯的误诊,旁人却很难判断。
  因为缺少对鉴定机构误诊的罚则,同时又因为职业病鉴定本身就掺杂着太多的利益瓜葛,真正令人堪忧的局面是,鉴定机构是否会出于各种利益考虑,故意做出误诊,甚至是将弄虚作假巧妙粉饰为一般的误诊? 

(赵志疆) >> 详细 

   一个“误诊”即可应付患者     

  一位律师说:“就算最后证明郑州职防所的诊断错了,他们也可以以误诊为由解释,谁又能监管呢?”金钱诱惑,暗箱操作,“误诊”只会是职防所一个简单的用词,一句轻松地话语,似乎结果怎样都是他说了算,好的能变成坏的,坏的也能成为好的。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乃至最终的工伤认定、赔偿是个漫长的过程。劳动者有得还没等到得到受理获得赔偿的那天,就已因无钱治疗失去性命。

(徐燕凤) >> 详细

   职业病诊断三大“硬伤”     

  剖析一下张海超这段“证病”经历,不难发现,现在至少有三个问题亟需解决。
  一是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证明,这显然是在让用人单位“自证其罪”,用人单位会自己揭自己的短吗?
  二是如果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与用人单位合穿一条裤子咋办?
  三是如果职业病人的诊断时间被无限期延长,职业病人的救治怎么办?

(吴应海) >> 详细

   职业病鉴定谁来监管?     

  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果比各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否更具权威性呢?
  尘肺病目前并非疑难病症,有经验的医生凭常规检查就可以看出来,而“专业”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竟然诊断不出来,是诊断不认真、是漠视生命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隐情?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鉴定机构出现“误诊”的情况怎么办?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 

(新华时评) >> 详细

  

   “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可行?  

  作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件利器,《职业病防治法》理应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明确规定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一切必要资料,否则将承担败诉责任。
  除此之外,则有必要就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误诊做出明确的罚则,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           

(赵志疆) >> 详细 

   要从司法上给工人更多权利保障  

  一方面,工人在利用法律来维权的时候,他的门槛较低,比如工人如果想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以考虑把举证责任由工人举证变成企业举证,工人维权的时候,成本就会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要增加法律现在的独立性,就是法律方面,使工人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要增加跟企业家博弈的能力和谈判的筹码。 

(王志安)  >> 详细

  • 本专题责任编辑: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