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确规定患职业病致残将认定为因公致残 |
|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12-30 10:54:05 都市时报 |
2010年2月1日起,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全省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其中明确提到,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将认定为因公致残。 适用于该办法的本省户籍公民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此外也包括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和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这三类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将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认定为因公致残的包括:在工作岗位上遭到非本人责任事故、暴力或者不可抗拒的外力致残的;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其他因公致残的。 办法中还提到,残疾等级评定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残疾等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方式。伤残人员被评定为新的残疾等级后,从批准当月起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抚恤标准发放残疾抚恤金。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已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伤残证件自然失效,不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 (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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