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新年伊始,徐州市安监局就制定了七项措施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1)建立和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各县(市)、区安监局对企业在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积极主动、有针对性的监管,监督企业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措施。同时,要强化执法,对于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分步组织实施。对拒不采取措施落实防治职业危害主体责任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严格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2)督促企业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权益。企业要通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劳动者;要通过明确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以上内容企业要以文件形式下发,并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做好企业上述工作的督促、检查。
(3)强化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大企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组织、指导力度,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要求,进一步补充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的内容;检查、督促企业组织和落实对接毒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并要求企业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4)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要在完善工程卫生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同时,为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5)着力推进重点企业职业危害检测工作,逐步建立企业职业危害检测报告定期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在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同时,根据辖区重点企业职业危害现状和行业特点以及2008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情况,要求企业限时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对作业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严重的粉尘(特别是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污染和存在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先期开展,其他企业每年至少也要开展1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通过逐步建立辖区内企业定期向安监部门上报检测报告制度,督促企业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6)突出重点,狠抓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监管。
各县(市)、区安监局在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时,要突出企业作业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涉及:作业场所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应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要隔离;作业场所通风、排毒、降温、除尘等防护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正常运行;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存在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规范、醒目地设置职业危害及防护的警示标识;对可能引起急性职业损伤、放射性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及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等。对于现场检查发现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要严格要求企业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
(7)督促企业制定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预案的制定要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达到提高企业在处置突发性职业危害事故上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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