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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放烟花楼上被烧 找不到肇事者

  发布时间:2008-03-14 08:52:06    来源:福州日报记者    作者:郑帅  

   福州新闻网讯 小区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小区住户阳台着火,损失严重。13日,家住五一南路金色维也纳C区7号楼11层的邵先生致电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此事。

  家里着火

  记者闻讯立即前往邵先生家,只见邵先生家朝北的阳台西侧墙面和顶部已经一片漆黑。邵先生告诉记者,元宵节(2月21日)那天晚上,他与孩子和岳母去五一广场看花灯,家里只有爱人一个人在书房。他妻子突然发现阳台着火了,于是赶紧喊邻居灭火,并马上打电话通知了邵先生。

  原来,有小区居民在与楼层不足5米处燃放烟花爆竹,导致邵先生家着火。直到邵先生赶回家时,仍有小区居民在燃放烟花爆竹。而小区物业保安亭就在此附近,没人来对居民燃放进行管理。邵先生说:“我们赶回家一看,发现原本放在阳台上的跑步机和微波炉都被烧坏了,吊顶和墙面被熏黑,阳台拉门上的玻璃被烧裂,落地窗帘也不能用了,所有损失加起来预计超过1万元!”

  邵先生认为,这件事情物业应承担责任。居民在楼前不足5米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显然对居民楼的安全够成了威胁,但物业没有阻止,显然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

  谁要负责?

  邵先生随后找到小区物业——福建大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富物业中心协调赔偿事宜。经与物业中心邵主任协商,双方初步达成协议,由物业对邵先生家阳台的外墙、吊顶进行重新装修,费用预计一千余元。而隔离邵先生家阳台与客厅间的拉门及窗帘则由邵先生自己来承担责任。为此,邵先生一家也基本同意。不料,3月9号,当邵先生出差后回到福州时,物业推翻了当时的协议。物业认为,邵先生要承担外墙部分一半的费用,且一直拖延动工。

  在邵先生带领下,记者前往到物业中心寻找负责人邵主任,但物业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邵主任因出差不在福州。

  对此事件,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争律师表示,要追究事故责任,首先是要找到燃放烟花的肇事者,但一般他们难以准确找到。另外可以追究未尽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物业公司要提前发布公告,告知业主燃放地点,并且划定区域,负责监管。如果肇事者是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那么物业公司不担责任;如果肇事者不是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并导致他人损失的,物业公司就要承担因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受害者可根据物业合同的相关规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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