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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长解读山西烟花爆竹新规
http://www.aqsc.cn 2010-07-19 11:22:40 山西日报

  7月12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 [2010]104号)。《规定》针对我省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从9个方面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安监局局长张根虎,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条文解读]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检查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的有关规定,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条文解读]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和布局,严格执行“三严禁”要求:即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改、扩建仓储设施。

  [条文解读]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改变原设计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并经查实后,将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消原批准。

  四、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仓储规定,严禁在烟花爆竹仓库中超品种、超药量、超范围储存烟花爆竹。

  [条文解读]批发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储存的,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管理制度,严禁经营非法生产产品、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

  [条文解读]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对发现违规经营非法生产产品、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严格执行礼花弹等应由专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销售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储存、运输、经营该类烟花爆竹产品。

  [条文解读]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不得经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对违规储存、运输、经营该类烟花爆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七、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严禁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违规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条文解读]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

  [条文解读]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九、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和守护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企业违反规定组织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条文解读]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违反此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

齐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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