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T 670—1997)煤矿井下牵引网络杂散电流防治技术规范 |
| 发布时间:2008-01-09 00:59:39 来源: 作者: |
本标准是在1984年3月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井下牵引网络杂散电流防治技术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牵引网络和有关生产地点杂散电流的安全值和限制杂散电流值的措施。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1992—1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杂散电流 stray current 任何不按指定通路而流动的电流。在本标准中指井下架线电机车运输系统中不按规定通路流动的电流。 3.2馈电线 feed-line 牵引变流所内整流器直流电源与架线的连接线。 3.3回电线 back-line 牵引变流所整流器直流电源与轨道的连接线。 3.4馈电点 feed-end 馈电线与架线连接的那一点。 3.5回电点 back-end 回电线与轨道连接的那一点。 3.6牵引网络 traction network 架线、钢轨、馈电线、回电线的总合。 4 杂散电流的安全值 4.1下列地点的杂散电流值应不大于60mA: ——采区内务巷道中的轨道对总接地网间; ——采煤工作面内的金属网假顶对总接地网间; ——采区内上、下山的轨道与运输大巷连接处的第二道绝缘夹板相连接的轨道对总接地网间; ——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巷道内任何地点的轨道对总接地网间; ——掘进巷道的轨道与运输大巷连接处的第二道绝缘夹板处的轨道对总接地网间; ——采区煤仓对轨道间; ——井下爆炸材料库铁门对轨道间。 4.2测定方法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5 对架线的要求 5.1除应符合其它标准与法规性档对架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5.2当有两个以上牵引变流所向架线供电时,牵引变流所供电区域之间应设绝缘和分段联络开关。当电机车为双弓时,架在线要装设两处绝缘,其间距离应大于电机车双弓之间的距离。 5.3架线约隔500m左右应设分段绝缘和分段开关。 5.4馈电线与架线应用不少于2个铜质馈电夹子连接,每个夹子与导线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导线截面的1.5倍。连接应紧固、可靠。 5.5多水平生产的矿井,每个生产水平要有单独的直流供电系统,严禁一个牵引变流所向多水平供电。 5.6牵引变流所电源的正极经馈电线接架线,负极经回电线接轨道。为了减少回电点附近电缆外皮的腐蚀,宜将电源的负极经馈电线接架线,正极经回电线接轨道。如果有几个牵引变流所向架线供电时,必须采用相同极性的接线方法。 5.7牵引网络的电压降,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机车台数均匀分布计算,架线末端的最大平均允许电压降应不大于表1中的规定。 5.8牵引变流所应设在架线区间的中央,最佳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k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