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矿领导下井执行不力最高可罚三万 |
| http://www.aqsc.cn 2010-08-30 08:57:04 楚天都市报 |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与工人同时下井。省政府近日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作出这一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带班制度。井工开采的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的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值班。未按规定实行轮流值班带班制度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9月10日前征求公众意见。 (望隽 陆宜峰)关键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