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煤监局加强央企煤矿安全专项监察 |
| http://www.aqsc.cn 2010-07-27 09:46:24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
目前,在陕中央企业6大集团公司13处矿井,生产能力73.94Mt/a;在陕中央企业虽然数量少,但产能较大,占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的20.1%,300万吨以上的大型矿井有7处,1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矿井有5处,在陕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将直接影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陕西煤监局历来高度重视在陕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强化对在陕中央企业的安全监察,2009年,在陕中央企业生产煤炭6512万吨,发生煤矿伤亡事故3起,死亡3人,百万吨死亡率指标0.046。煤炭产量占全省产量的22.4%,事故起数占全省事故总起数的9.7%,死亡人数占全省事故总量的8.8%,百万吨死亡率比全省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低0.071,比全省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60.6个百分点。2010年截止目前在陕中央企业未发生煤矿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较为平稳。 加强对在陕中央企业的安全监察主要做法是: (一) 严格制定并落实省局、分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不断强化对在陕中央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一是认真制定监察执法计划,确保对13处在陕中央企业年度监察覆盖率达到100%。二是将中央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矿井、技改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省局每半年对中央企业进行一次重点监察,分局每半年对中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察,一个季度进行一次重点监察。三是严格监察执法,做到“三个到位”,即执法文书到位,经济处罚到位,安全建议到位。今年以来,省局及监察分局对在陕中央企业开展三项监察15矿次,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89条,下达监察指令19份,责令停产整改矿井2处,停止违法、违规施工建设矿井2处,向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建议书2份,罚款166万元。 (二) 严格准入,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说明,做好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过程中,主要抓住了以下几个环节: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件逐条逐项审查(现场检查),坚持“谁审查(现场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图纸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确保真实性;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中各项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结论必须合格,否则相关审查人员不予签字;四、建设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五、坚持监察分局初审上报制度,申请材料经分局初步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局,且监察分局对矿井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截止2010年2月,中央企业9处生产矿井,其中锦界煤矿(新建矿井)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8处矿井已重新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加强对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做到源头严格准入,过程严格控制,确保矿井持续达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2009年11月,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34号),陕西煤监局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活动,重点监察了大柳塔煤矿、活鸡兔煤矿、石圪台煤矿、柴家沟煤矿、西川煤矿5处矿井。发现安全隐患25条,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5份,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1份,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处。监察发现石圪台煤矿由3.0Mt/a提升到 8.0Mt/a的改扩建项目已建成,未履行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大柳塔煤矿主要负责人变更,责令该矿限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 加强在陕中央企业建设矿井“三同时”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执法力度 一是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始终把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在建矿井安全监察摆在重要位置,按计划组织开展以“六查”为主要内容的重点监察活动。一查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是否擅自开工建设;二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按工程进度计划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工期相配套,并符合相关规定;三查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四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组织生产或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等违规行为;五查是否存在超期联合试运转现象;六查建设矿井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到位,安全责任是否落实,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二是对建设项目认真落实“四不准”。项目未经核准的,不准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准进行矿井竣工验收;未通过矿井竣工验收的,不准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2009年12月,监察发现华能公司西川煤矿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且拒不执行铜川分局监察指令等重大安全隐患及违规行为,依法责令西川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6万元,同时向铜川市政府和华能公司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 (四) 坚持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落实整改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或接报后,一是省局主要领导带队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和事故险情的处置,并定期到现场检查督办;二是下达执法文书,限期整改;三是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省局和分局分别落实督办人,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2009年11月8日,国华公司柴家沟煤矿42105综采工作面上隅角CO浓度高达2000PPm以上,经专家判断采空区煤炭自燃发火,发火原因主要是连续几个月推进速度较慢,工作面随即封闭。接报后铜川分局领导及主要科室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指导事故隐患的处置,并责令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将其作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12月初,省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到该矿检查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从矿井采掘接替、采煤方法、启封火区、综合防灭火措施等方面向柴家沟煤矿提出了几点要求和建议。2010年3月,柴家沟煤矿对火区实施启封,并经铜川市煤炭局验收合格,矿井恢复正常生产。经铜川分局安全监察,火区已熄灭,安全隐患消除,同意恢复生产。 (五) 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打击、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 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3.1”透水事故和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发生后,陕西煤监局立即召开局长安全办公会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在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行安排部署,认真汲取两起特大透水事故教训,针对全省煤矿建设项目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打击、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 4月份对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开展了安全专项监察活动,局主要领导分别带领省政府第一和第二检查督察组对榆林、咸阳、铜川市建设矿井进行重点监察。监督落实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全面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责任;矿井在没有完成通风、排水、供电等永久系统前,不准进行采区巷道施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严格执行“三不准”制度,凡是水文地质情况不清不准施工,没有先探后掘制度和专门设备、专业人员不准施工,安全未实行统一管理的不准施工。共计监察建设矿井109处,其中在陕中央企业新建矿井3处,监察发现华能公司青岗坪煤矿未经项目核准擅自组织施工(正在开凿井筒),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建设,罚款56万元;华电公司小纪汗煤矿未经项目核准擅自组织施工(正在开凿井筒),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建设。 关键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