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中国安全生产网 > 安全科技 > 科技动态

汽车安全技术关注车外 行人保护更该重视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9-08-31 09:08:39 经济观察报

  随着广汽本田的行人保护“第一撞”,中国的汽车安全技术也从车内保护发展到了车外行人。

  这不只是汽车技术的进步,更是社会文明的一个进步。对于从官车起步的中国汽车,在过去很长时间里都充斥着霸权思维,理所应当地把车权置于行人权之上。于是,我们常能看到的情景是,开车人在斑马线前理直气壮的按着喇叭催促行人;或者是装着冲击型钢制保险杠的改装车耀武扬威地行使在马路上,丝毫不考虑这类保险杠对行人的潜在伤害。

  近年来,随着杭州飙车案、保时捷撞人案等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行人安全的重视,但大多仍停留在道德教育、加强执法力度的层面进行反思,而很少去想自己在这其中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车企,其最根本的社会职能就是要生产出安全、环保的产品。这个安全的范围应该包含每一个人,既包括车内人员,也包括行人。在日本、欧洲,都有明确的法规要求车企必须采用行人安全保护技术,他们更愿意用科学的手段、用技术的杠杆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单纯地施以法律和道德的大棒。

  如今,广本成为国内第一家吃螃蟹的企业,尽管有自我炒作成分,但仍值得大加赞赏。要知道,其他跨国汽车公司并不是没有行人保护的技术,而是在目前国内行人保护法规缺失的情况下,没有积极的动力,也不愿意主动采用新技术。

  更为严重的是,这项技术还没有被广泛的认可。在钢板厚、车壳硬等传统汽车安全理念下,更为强调吸能的行人安全保护技术并不能直观地被消费者认知,甚至有些地方是与传统理念相悖的。因此,我非常担心花费重金的广本行人保护试验(仅试验用假人就价值800万美金)会不会最终沦为一场秀,而难以普及。

  这需要两方面的努力,既要让车企愿意采用这项技术,也要让消费者乐于购买采用此技术的车型。

  首先,作为国内最高级别的汽车安全试验机构,建议C-NCAP把行人保护作为加分项,引导车企重视此技术。同时,国家在适当时机应该把行人保护作为强制性技术标准。

  其次,呼吁保险公司,特别是交强险能够采取弹性费率,特别采用行人保护的车型适当降低保费。若能减少交通事故中行人的伤亡率,对于保险公司也是一大利好。同时,也可让有社会责任感、愿意尝试新技术的消费者得到实惠。

  只有这样,车企们才有动力研发新技术,采用新技术,进而让每一个行走在马路上的人受益。

关键词:

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安全生产网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经过书面授权转载,必须注明出处、作者。

责任编辑:张维 [ 收藏此页 ] [ 打印 ] [ 字号: ] 
相关文章  
行人保护碰撞试验:金刚铁骨也会变得温柔? 2009年08月06日
汽车也有黑匣子 非主流安全配置日渐流行 2009年07月16日
汽车火灾90%源于自燃 车主需有预防常识 2009年07月14日
科技让汽车安全设备更“聪明” 2009年06月18日
热议:防公交火灾就得取消空调车吗? 2009年06月09日
国外的客车安全技术面面观 2009年06月09日
用户互动  
新闻检索
编 辑 推 荐  
1 汽车安全技术关注车外 行人保护更该重视 08月31日
1 大亚湾数字化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改造通过鉴… 08月29日
1 云铜技术中心矿山研究院落成打造科技新平… 08月28日
1 陆佑楣解读俄最大水电站爆炸事故 08月24日
新闻回顾
图片推荐 网站所有图片
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二次会议

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二次会议
喀麦隆一列客运火车脱轨造成至少280人伤亡

喀麦隆一列客运火车脱轨造成至少280人伤…
杭州保时捷撞死打工妹案肇事者获刑2年3月

杭州保时捷撞死打工妹案肇事者获刑2年3月
酒后驾车,重罚!【漫画】

酒后驾车,重罚!【漫画】
网 站 推 荐  
1 汽车安全技术关注车外 行人保护更该重视 08月31日
1 四川科技职工大学将开办职业健康专业 08月31日
1 福建省教育厅:开学先过“安全关” 08月31日
1 煤炭行业:需求回升与资源整合提升安全边… 08月31日
1 预防职业病执法重要科普也重要 08月31日
1 宜宾市总工会补助煤矿群监员每人每月四百… 08月31日
1 莆田电业给校园用电“义诊”保学生安全返… 08月31日
1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08月31日
1 重庆:进港危化品船舶必须安装GPS 08月31日
1 烟台市“省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开始 08月31日
专 题 推 荐 更多专题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

集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论坛新帖 博客热评 会员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