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限速5公里”问题谈交管工作以人为本 |
| 发布时间:2008-07-14 08:28:16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作者:毛鹏飞 |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那么作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如何才能做到“以人为本”呢?笔者想起“限速5公里”的“冷笑话”。 去年5月,媒体报道长沙市晚报北街,大同第二小学附近限速5公里的警示牌,引起“人走路不小心都会超速”的热议,有多事的记者专门对此作了体验:5公里/小时速度到底有多慢?记者进行了一次计算。如果汽车保持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相当于1秒钟前进1.39米,与一个成年人正常的步行速度相近。记者和采访车司机开车进行了一次体验。司机启动车,速度表上显示10公里/每小时,缓缓滑行,眼看车子就要熄火,司机轻点油门,速度立即上升到20公里每小时。司机只好松开油门,并半踩刹车,让采访车按惯性前行,速度终于靠近了5公里/每小时,司机已是忙得手忙脚乱。有着20多年驾龄的司机显得有些无奈,“要保持时速5公里,手动挡车速如果高一点需要半离合,稍一不小心就会熄火或者超速,自动挡的车则基本上要保持半刹车。”时至今日,“限速5公里”的标牌在一些路口路段仍然可以见到,既然没有操作的可能性,所以“很多人不把5公里当回事”。 2004年5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贯穿始终有一个中心思想“以人为本”一改过去的“人让车”为“车让人”,车和人发生事故车负责。这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不小的反响,特别是我们这些多年来一直以管人者自居的交警们一时还在思想上转不过弯来。现在想来,观念变了,确实变了,说明了我们的国民素质普遍提高了,我们的国家又向文明迈进了一大步,作为交通管理者,如何顺应形势,科学文明执好法,服好务成了我们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以为,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理解“以人为本”的深刻内涵,并把它正确运用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去。 一、以理性的思维方式搞好教育宣传 目前在我国,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尽管交警部门处罚较重,但收效甚微。对比我们不妨这样认为:当闯红灯者正暗自庆幸未与其他车辆或行人接触时,对于一个正在红绿附近目睹这一情景的小孩来说,起到的是相当不良的副面教育作用,他可能会认为撞红灯是安全的,换句话说,这时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毁了车,死了人,对小孩的教育才是正面的,如果用这种理性的教育方式说服驾驶员和行人,让他们懂得一种社会责任感,可能要比被电子警察摄一次像,执勤交警罚一次款效果更好。 每每遇到驾驶员说这样的话:“我走我的道,死了不要紧,反正烂命一条”。这时我们就要理直气壮地站出来,指出其观点的错误,要让每个人都知道:一个人不仅仅是为自己活着,更重要的是为年迈的父母活着,为挚爱的妻子活着,为乖巧的儿女活着,在珍惜自己生命的同时也是为家人尽一份义务,承担一种责任,即便你是一个一人吃饱全家不饿了无牵挂的单身汉,因为你的死而牵连别的什么人,毁了别人家庭的幸福,你也是难脱责任干系的。 因此我们教育驾驶员和行人要从亲情的角度去感化他们,用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来约束他们,让他们把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作为自觉的行为规范,这种带有人情味的宣传方式也许会给管理部门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公平、合理地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相对于机动车来说,行人、非机动车一方是弱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划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先考虑的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后考虑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有违法情节,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我国民间自古就有“逝者为大”“伤者为重”的风俗,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实际上,即使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事故,强弱之分是相对的,譬如一个借几万元贷款的人买的一部谋生用的农用车与一个步行的千万富翁发生事故,千万富翁需要几十万元的医疗费用,这对于农用车主来说,可能是天文数字,而对于千万富翁来说则是小菜一碟,这就是说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刹那,农用车是强者,行人是弱者,但事后处理交通事故时,相对于双方来说,孰弱孰强是可想而知了,因此在处理这样的事故我们同样要公平合理“以为人本”关键是看以哪一方面的人为本了。 三、换位思考设标志、标线 我作为一名交通警察,既是交通管理者,也是交通参与者,作为管理者,驾驶人和行人违法了,我依照规定教育和处罚就行了,这没有什么,但作为交通参与者,我见过的两处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本人不敢苟同。 第一是某一城区主干道是一条标准的双向四车道,道路平直,视线良好,无窄路窄桥及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而《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该条道路的限速是40公里/小时。 第二是在一个十字路口,人行横道与人行道并没有在一条直线上而是有几米的距离,从人行道的这边到对面人行道去要横走几米后才能再过人行横道,非机动车横过道路就更远了。 由此可以看出,限速40公里每小时,明显低于法定最高时速,若以此为依据进行行政处罚那就更糟了,假如某人在此道路上按时60公里/小时速度行车,按规定是超速50%的,可以罚款200~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样一个合法的行车行为,就因为一个交通标志不合理变成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谁会服气?同样,人行横道的设置也不合理,没有关很好地体现便民的原则,因此在此路段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走人行横道的比比皆是,谁之过? 走过常张高速公路的驾驶人特别是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都会发现,常张常速公路慈利县岩泊渡镇路段前后不到50米距离内大型客、货车限速最高60公里/小时,最低60公里/小时,笑话是笑话,也不知是哪位同志想当然地定了这么个限制速度并运用到了实践中。 我们来分析:第一,这个限制速度明显地违背了《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小时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第二,要在一条100多公里长高速公路上保持60公里/小时的速度匀速运动,那是绝对做不到的。 从交通标志、标线的作用机理看,就是为人的交通行为提供引导和规范,因此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考虑到人的行为习惯,要给人以比较直观的交通诱导,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反过来讲,放下自己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者的身份,把自己假想是一名交通参与者,也就是说换位思考一下,你会怎样做,你应当怎样做就一切都好说了 在2007年的《道路交通管理》杂志上也有一篇关于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的报道,说是北京市区的某一所小学门前的道路限速5公里引发了争议,的确限速5公里/小时,比一个成年人正常步行的速度快不了多少,谁会这么开车? 四、“人性化”的管理理性执法 公安交警部门经过这么多年执法质量的打磨,在执法合法性的问题上可以说勿庸质疑了,但在合理性这个问题上就得打问号了,很多同志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公安行政法律规范的执法活动中,往往存在着执法不公正、合理的倾向,错误地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只要不违法,罚轻罚重由他,自由裁量,说了算。因此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适当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该重的不重,该轻的不轻,大家知道处罚只是一种教育的形式和手段,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任何一种处罚只要是在法律的额定范围内,能够达到教育和警示当事人的效果,并非一定要就高不就低。一方面,对相同的事,相同的人我们的处罚要尽量体会公正、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我国地广人多,结构复杂,相同的违法情节对广东的驾驶员和西藏的驾驶绝对不能使用相同的处罚额度,同样,对相同的违法行为的拖拉机司机和开奔驰的富豪老板罚同样的款的效果也是绝对不一样的,因此在具体实施处罚时一定要体现人性化的管理,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处罚。 五、简政放权,便民利民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公安机关17条便民利民措施中的12条写进了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体现了出来,可以想象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要落好这项工作,我们要做到:1、窗口服务,方便群众;2、科学管理,简政放权;3、提高效率,简化手续;4、自查自纠,规范收费;5、阳光作业,办事公开;6、树立形象,热情服务。 总之,要搞好交通管理工作,关键是做好“人”的工作要“以人为本”搞好宣传、“以人为本”搞好执法“以人为本”搞好服务。归纳起可以为四句话:道路是基础,法律是保障,技术是手段,宣传是根本。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广开思路,多想办法,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民警法律素养的培养,让每一位民警成为既是执法能手,又是服务标兵、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作者单位 慈利县交警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