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再认识和新实践 |
| 发布时间:2008-07-08 14:34:14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作者:杨云亮 |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的重要讲话中站在战略高度、时代前沿、与时俱进的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由“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进一步深化、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山东省人大以《条例》的形式正式将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明确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所有制结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转变,社会、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需要不断增强,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正确认识、理解、把握和实践这一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摆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单位面前一项现实而深远的问题,笔者联系自身在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实践,谈谈对安全生产方针的粗浅认识和实践体验,以期抛砖引玉,为安全监管工作贡献自身一份微薄之力,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安全第一”是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而言。 是指在处理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想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常存安全之心、常怀安全之意、常绷安全之弦,以生产经营能不能达到安全条件,职工能不能实现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实践中,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一、当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与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发生矛盾时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 例如:招远市过去存在的私人小金矿由于受历史原因、经营体制、利益驱动等影响,历来是全市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和事故频发区域,为了彻底解决这一制约安全发展的历史难题,招远市委、市政府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开展了矿业秩序整顿活动,彻底结束了私人无序采金历史,为今后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不能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举步维艰而放松对安全的要求。 经营成本任何方面都可以减免、压缩,但安全投入不能减免、压缩。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好时应加大安全投入,但不能为经营效益差时降低安全条件的借口和托词。安全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历史无法保证现在,安全将来更需要从现在做起。例如:在安全标准化创建等活动中,面对举步维艰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降低安全标准要求时,我们经常对企业负责人说:经营短期陷于困境的企业就象是一个负重攀爬的登山人,你可以慢慢的攀登,但更须是平稳、安全的攀登,如果不注重安全而摔一跤,那结果将是灾难性的。所以在效益差的生产经营单位面前,不能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放松对企业的安全要求,不是帮了企业,而是对企业也是对职工的不负责。 第三、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将“安全第一”贯穿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中。这就要求,一是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配套工程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不能为赶进度而在安全配套工程尚未完工时,即组织进行生产;二是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经营必须让位于安全生产。例如:招远市要求所有受水威胁地下矿山,当有关部门发出暴雨预警时,必须毫不折扣的立即执行停产撤人方案,确保安全;三是当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例如:在管理中经常出现的因企业特殊工种培训数量不足或调动等原因,而致使特殊岗位缺人时,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以其它人员临时代替特种作业人员;四是当生产经营目标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为片面实现经营目标而急功近利,搞盲目扩建、突击生产、侥幸生产、带病作业;五是当生产经营成本与安全投入发生矛盾时,必须要保证安全的资金投入等等。 “预防为主”是就安全生产工作本身而言。 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中,把预防措施置于主导地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事故或事故险兆发生之前。要求将安全监管目标的实现,建立在科学预测、有效防止基础之上。要深入分析、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存在的各项危险源,控制其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荀子曰: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其意思是说,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未雨稠缪是为预防,事情或其征兆刚出现就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是为补救,事情发生后再行责罚教育称为惩戒,预防为上策、补救次之、惩戒为下策。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预防事故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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