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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亟待规范
http://www.aqsc.cn 2010-06-23 09:20:17 中国安全生产网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了一些规定,开展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明显好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也遇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

    一是部门越权培训办证。首先,法律法规有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以上两个《条例》只明确了质监部门能自行考核办证。其次,职能有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是“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也有相关规定,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职能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无论是法规还是职能,就这三个部门而言,只有安监和质监部门能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办证。但是,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这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始组织办证工作,并将安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逐步替换成为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是考核对象交叉重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划定了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作业、金属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安监、质监、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要求组织培训考核,于是导致了培训考核对象交错重叠。安监部门与建设部门的重叠主要是电工、焊工、登高作业工等;建设部门与质监部门的重叠主要是起重机械、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等;安监部门与质监部门的重叠主要是电工、焊工、危险物品作业等。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的互不买账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无所适从,错办、重办、漏办、少办、不办特种作业证的情况较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工作的开展。

    三是培训机构各自为阵。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近几年,安监部门在大多数县市(区)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方便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但质监、建设部门还未在县市区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让每一名特种作业人员都到地市级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学习,可能性不大。很多特种作业人员并未参加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只是办理了相关手续,照样取得了特种作业证。这样一来,一些培训机构也就形同虚设。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职能不清、责任不明、培训不力,将给这项工作埋下隐患。为此,笔者建议:

    一、严格行政许可。无论从法规来讲,还是从职能来讲,安监、质监部门都应认真负责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但建设部门缺乏行政许可依据,是否应该做这项工作有待商榷。当然,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办证应该说是一件好事,只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该积极争取将这项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在此之前,建设部门应该停止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办证工作。

    二、明确培训对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但各部门结合自己的行业特点,确定培训对象,于是就造成了交叉重叠。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个权威部门来进行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这一章里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作出了规定,因而质监部门不应对“特种设备生产”环节的焊工组织培训办证。危险物品生产、贮存、使用大都涉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办证只能划归一个部门,要么安监,要么质监,否则就会重复办证。如果建设部门能争取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证职能,其培训办证对象应以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为主,电工、焊工划归安监部门,企业内机车、起重机械划归质监部门。

    三、合并培训机构。重办证轻培训是目前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培训机构设置不合理。一些县级质监、建设部门想委托安监部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但安监部门的培训机构又不具备相关的项目资格,因而只能作罢。所以,既然都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完全可以对现有机构进行整合,做到每个县市区一个培训机构,以免因重复建设造成的人员、设备、器材的浪费。
    
(作者系湖北省洪湖市安监局局长)

李泽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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