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县安监局“五条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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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aqsc.cn 2010-03-16 09:49:15 中国安全生产网 |
日前,湖南石门县安监局出台规定,严格规范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一是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及时清理监管责任范围内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到期的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凡依法应予注销的必须及时注销并申请公告。 二是严格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按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和本单位报县政府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做到内容全面,检查仔细,依法处理,该下达整改指令的必须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应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应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必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必须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三是严格依法依规受理群众举报。收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或投诉(包括来信、来访、电话),属职责范围内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回复;应向上报告请示的必须及时报告请示;属其他部门、单位或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管辖的,必须及时移送办理。 四是严禁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已投资入股的,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彻底退出。 五是严禁收受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参加其所安排的高消费活动。 安监局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当年年度考核一律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认定有上述行为的,一律按不适应该工作岗位予以免职(无职可免的,交流岗位);同时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魏仁忠)关键词: |







